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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外商投资概况

(摘自商务部外资司2020114日发布的统计信息)

一、            2018年中国外商投资综述

2018年,中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383.1亿美元,较2017年增加1.5%。截至201812月,累积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21492.8亿美元。

2018年,中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60560家,较2017年增加69.8%;截至201812月,累积设立外商投资企业960725家。

2018年,对华投资前15位国家/地区实际投入外资金额1298.9亿美元,占当年全部实际投入外资金额比重93.7%,新设企业数53763家,占当年全部新设企业数88.8%

2018年,外商直接投资方式以外资企业为主,新设立50106家,占比82.7%,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94 亿美元,占比64.6%;其次是中外合资企业,新设立10170家,占比16.8%,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44.9亿美元,占比24.9%

 2018年外商直接投资分方式统计

注: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合作开发项目,银行、证券、保险领域机构等。

2018年,中国在全球吸引外资国家/地区中排名第二,吸引外资1383.1亿美元,同比上升1.5%,占全球吸引外资总量的10.7%

二、            外商投资经济运行情况

(一)规模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增加值情况

2018年,外商投资经济运行情况仍然保持良好态势。全国工业增加值增幅6.1%,规模以上外商投资 企业工业增加值增幅4.8%1992-2018年,全国工业增加值平均增幅为10.9%,规模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工 业增加值平均增幅达到了 14.6%

 (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2018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97572.3亿美元(按全年平均汇率折算),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全社会 固定资产投资比重为1.4%

(三)税收情况

2018 年,全国税收收入为 169958.8 亿元,增幅为9.1%,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总额为 30397.5 亿元 (不含关税、船舶吨税),增幅4.2%,占全国税收收入的 17.9%1992-2018 年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总额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平均达 18.1%

 (四)进出口情况

2018年,全国进出口商品总值达46230.4亿美元,同比增加12.6%,其中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总值19680.7亿美元,同比增加7.0%,占全国比重42.6%;全国进口商品总值21356.4亿美元,同比增加15.8%,其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商品总值9320.5亿美元,同比增加8.1%,占全国比重43.6%;全国出口商品总值24874.0亿美元,同比增加9.9%,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总值10360.2亿美元,同比增加 6.0%,占全国比重41.7%

20年以来,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值占全国比重始终保持在百分之四十以上。

三、外商投资来源分布

(一)对华投资前15位国家/地区投资情况

2018年,主要投资来源地按新设企业数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和韩国;按实际投入外资金额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香港地区、新加坡和英属维尔京群岛。

2018年主要投资来源地前15位国家/地区情况

国别/地区

数量()

比重(%)

金额(万美元)

比重(%)

总计

60560

100

13830589

100

香港地区

39868

65.8

8991724

65.0

新加坡

998

1.6

521021

3.8

英属维尔京群岛

312

0.5

471151

3.4

韩国

1882

3.1

466688

3.4

开曼群岛

151

0.2

406825

2.9

日本

828

1.4

379780

2.7

德国

491

0.8

367428

2.7

美国

1750

2.9

268931

1.9

英国

556

0.9

248164

1.8

百慕大

11

0.0

216727

1.6

萨摩亚

263

0.4

155421

1.1

台湾地区

4911

8.1

139136

1.0

澳门地区

1286

2.1

127987

0.9

荷兰

176

0.3

127268

0.9

法国

280

0.5

101107

0.7

其他

6797

11.2

841231

6.1

截至201812月,按照累积设立企业数量排名前三的国家/地区是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和美国;按 照累积实际投入外资金额排名前三的国家/地区是香港地区、英属维尔京群岛和日本。

 (二)主要对华投资国家/地区投资情况

对华投资主要来源地区是亚洲、欧盟、北美及部分自由港地区。2018年亚洲十国/地区(香港地区、 印度尼西亚、日本、澳门地区、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韩国、泰国、台湾地区)对华新设企业数 占比83.3%,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比77.1%;欧盟主要国家(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 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对华新设企业数占比3.7%,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比7.5%;北美(美国、加拿大)对华新设企业数占比3.8%,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比2.2%;部分自由港地区(毛里求斯、巴巴多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萨摩亚)对华新设企业数占比1.3%,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比9.3%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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