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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提高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并相应健全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为保障新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国务院对1994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力度,以更好吸引境外人才;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计算经营所得时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明确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可以依法扣除;优化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相关的纳税服务,明确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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