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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签署CEPA框架下《货物贸易协议》标志CEPA升级完成

新华社香港12月14日电(记者战艳)内地与香港14日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的《货物贸易协议》,连同之前签署的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协议、经济技术合作协议,标志着国家“十三五”规划中推动CEPA升级的目标提前完成,把CEPA提升至一份更全面的现代化自由贸易框架协议。

在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见证下,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傅自应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签署了该协议。

傅自应表示,CEPA升级说明内地和香港的经贸关系非同一般,是最高水平的自贸安排,也表明内地和香港进入新合作阶段。

该协议在签署之日生效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协议梳理和更新了CEPA框架下关于开放和便利货物贸易的承诺,进一步提升CEPA框架下货物贸易的开放水平。通过优化原产地规则的安排,原产香港的货物进口内地将全面享受零关税。

该协议在原有“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基础上,引入以产品在香港的附加价值为计算基础的一般性原产地规则,容许现在未有“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只要在符合此规则的情况下,便可以零关税进入内地。

该协议也确立便利贸易的原则,包括承诺双方在有关范畴便利两地贸易、简化海关程序、提高有关措施透明度和加强双方合作,并推出有助加快货物通关的措施,以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货物流动,提升粤港口岸通关能力和效率。

陈茂波指出,2003年,内地与香港签订了CEPA,其后多次增加和充实CEPA的内容,以进一步便利贸易和投资。15年来,CEPA一直是内地开放程度最高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内地与香港经贸合作的重要平台,CEPA升级是两地经贸合作的一个里程碑。(完)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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