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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是免责事由吗
随着AI(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入文娱、广告营销等传统领域,不少网络治理问题显现。新技术不是侵权的“挡箭牌”,只有在法治边界内运行,全社会才能真正享受到技术发展带来的红利。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披露的两起新型案件,给人启示。

一个压实平台商家的责任。

李某在教育、育儿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李某发现,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委托带货中,网络主播发布的视频配有与自己声音高度近似的AI合成声音。

名人声音被“克隆”,受保护吗?法院明确,AI合成声音在具备可识别性时受法律保护,被告构成声音侵权。同时,认定在商家委托带货的法律关系中,平台商家对其网络主播发布的推广内容负有合理审查义务,未尽到审核注意义务的,需与网络主播承担连带责任。这为规范电商推广行为、压实商家主体责任、治理AI“声替”乱象提供了规范指引。

一个明晰AI使用者义务。

某机构旗下主播离世后引发关注,被告发布视频称“医生要求休息治病,遭团队催促直播”等。原告认为上述内容虚构事实、贬损机构声誉。被告辩称,视频文案是AI生成,其内容有网络信息基础。

AI生成是免责事由吗?法院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使用者,依法负有必要的核实义务,被告已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司法裁判的价值不仅在于定分止争,更在为技术应用划定法治红线。两起新型案件,既彰显司法工作对新兴事物的向善引领,也传递出清晰信号:新技术不是侵权的“挡箭牌”,任何主体在使用新技术时,都必须恪守法治边界。无论是内容创作者、平台运营者,还是新兴业态的从业者,都要清醒认识到,技术应用不能突破法律边界,不能以“技术巧合”为名行侵害他人权利之实。法治绝不姑息侵权行为,任何突破法治边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治。

技术前进一步,治理就要跟进一步。面对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新挑战,执法、司法部门积极作为,向不法行为亮剑。例如,中央网信办开展“清朗·整治AI技术滥用”专项行动,处置违规小程序、智能体等AI产品,清理违法违规信息。司法机关及时回应新类型法律纠纷,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为技术应用提供清晰的司法指引,成为保护合法权益、防止技术滥用的坚强后盾。从实践效果来看,唯有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能引导技术向上向善,让网络空间清朗有序。

创新步伐不会停歇,新场景、新挑战仍将不断出现。唯有以法治为基,及时通过完善立法、明晰裁判规则等予以回应,让规则成为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的“风向标”,才能让技术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魏哲哲

《 人民日报 》( 2026年04月09日 19 版)


编辑:高弼浡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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