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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舌尖上的安全” 以法治强化食品安全治理

新华社北京5月13日电 题:聚焦“舌尖上的安全” 以法治强化食品安全治理

  新华社记者赵文君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此次执法检查重点检查8方面内容,其中包括网络餐饮、校园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预制菜、食品添加剂使用等当前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重难点问题。

  记者了解到,这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的第四次执法检查。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被誉为“史上最严”,于2009年颁布实施,并于201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2011年和2016年分别开展了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聚焦“舌尖上的安全”,抓住影响法律实施和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对症下药,加强整改,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关注和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重视。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由最初的14个扩充到现在的24个。通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各层级成员单位定期会商、互通信息、联合执法。

  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是如何在法治引领下,实现依法监管和科学治理的?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孙娟娟说,食品安全覆盖从农田到餐桌、从生产加工到流通消费的每一个环节,涉及不同主体、不同责任。从食品安全法治的角度来说,无论是各主体的各司其职,还是主体间的横向协同或纵向联动,都设有配套的制度。例如,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需要农业农村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做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食品安全工作。

  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目前,我国已构建起国家、省、市、县四级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三类食品安全抽检体系,涵盖了全部食品大类。

  市场监管系统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对问题线索企业实行飞行检查、对重点企业实行体系检查、对高风险企业实行重点检查。近5年累计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3332万批次,累计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2.3万吨。

  今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以原料污染、知假造假、欺骗误导消费等为重点,组织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开展食用植物油突出问题排查整治,着力解决食用植物油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标签虚假标注、交付装卸运输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开展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突出问题整治。

  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食用农产品例行监测抽检合格率连续10年稳定在97%以上,2024年首次达到98%,今年一季度达到98.3%。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深入推进产地准出分类监管、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创新和落实,着力补齐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配套检测方法,加快推动产地环境治理和传统生产方式改造。

  近年来,校园食品安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牵动着每一位家长的心。

  记者了解到,食品安全法将学校作为重点场所,将学生作为重点人群,设置专门条款作出规定,通过刚性约束保障校园食品安全。

  我国对校园食品安全曾开展过多轮专项整治。教育部统计,目前中小学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提高至98.5%,70.1%的中小学校食堂实行大宗食材集中采购,57.3%的中小学校建立食材采购、进货查验等食材监管平台。

  据了解,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指引》。强化责任督学每月进校督导监督制度化、长效化,持续督促学校加强问题整改,逐项过关。强化家长监督,推动中小学校成立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全覆盖。督促每所中小学校每学期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师生满意度测评。

  国务院食安委专家组成员苏婧表示,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将有助于推动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聚焦社会关切的食品安全重点领域开展集中治理,坚持依法行政、监管为民,并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法治保障水平,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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