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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法律术语consideration?

在英美合同法中,Consideration(对价) 是合同成立的核心要素之一,指合同双方为达成协议而相互提供的法律上认可的交换物。缺乏有效对价的合同通常不可强制执行(除非属于例外情况,如盖印合同)。以下是对价的详细解析:


一、对价的定义与作用

  1. 基本定义
         对价是合同一方为换取对方的承诺或行为而提供的某种利益、损害或法律义务。其核心在于交换性:双方必须存在互惠关系(quid pro quo)。

  2. 法律意义

    • 对价是区分法律义务道德义务的关键。

    • 确保合同具有约束力,防止一方无偿承诺却要求强制执行(如赠与合同通常不可强制执行)。


二、对价的三大核心特征

  1. 必须具有法律价值(Legal Value

    • 对价可以是:

      • 金钱、货物、服务等经济利益;

      • 某种作为(如履行义务)或不作为(如放弃权利);

      • 法律上的损害(如放弃诉讼权利)。

    • 示例A承诺支付B 100美元换取B修理屋顶,修理行为即B的对价。

  2. 必须存在相互性(Mutuality

    • 合同双方均需提供对价,一方承诺需以另一方的对价为条件。

    • 例外:单务合同(如悬赏广告),仅一方作出承诺,另一方通过行为接受(如找到失物)。

  3. 过去对价无效(Past Consideration

    • 对价必须针对未来的承诺,而非已完成的过去行为。

    • 示例A自愿帮B搬家后,B承诺支付报酬。由于搬家是过去对价B的承诺无约束力。


三、对价的类型

  1. 待履行对价(Executory Consideration

    • 双方承诺未来履行义务(如签订买卖合同后,买方承诺付款,卖方承诺交货)。

  2. 已履行对价(Executed Consideration

    • 一方已履行义务以换取对方的承诺(如悬赏广告中,找到失物后要求支付赏金)。

  3. 已存在的义务(Preexisting Duty

    • 履行已有法律或合同义务不构成有效对价。

    • 例外:若义务超出原有范围或存在新风险,可能构成新对价。

    • 案例Stilk v. Myrick (1809):船员在航行中要求加薪,法院认为原有合同已包含应对人员流失的义务,故加薪承诺无效。


四、对价的例外情形

  1. 盖印合同(Deed

    • 经正式签署并加盖印章的合同,无需对价即可生效(如房产转让契据)。

  2. 承诺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

    • 若一方因信赖对方承诺而遭受损害,即使无对价,法院可能强制执行承诺(需符合公平原则)。

    • 案例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 v. High Trees House (1947):房东承诺减租,租户信赖该承诺未搬离,房东事后不得反悔。

  3. 部分支付债务的例外

    • 债务人部分偿还债务以换取债权人免除剩余债务,通常无效(Foakes v. Beer, 1884)。

    • 例外:若债务人提供额外对价(如提前还款或改变支付方式),可能有效。


五、相关争议与典型案例

  1. 名义对价(Nominal Consideration

    • 象征性对价(如1美元)是否有效?

      • 英美差异:英国要求对价需充足但不必等价,美国多数州认可名义对价。

  2. 道德义务与对价

    • 道德义务通常不构成有效对价,但美国部分判例例外(如Webb v. McGowin, 1936:救人者因救人致残,获救者承诺赡养被判有效)。


六、对价在现代法律中的演变

  •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放宽对价要求,承认信赖利益道德义务的有限效力。

  • 英国仍严格遵循传统规则,但通过判例扩大禁反言原则的适用。


总结:对价是英美合同法的基石,强调交换的互惠性。其规则复杂且多例外,需结合具体案例与司法实践理解。在起草合同时,明确对价条款可有效降低法律风险。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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