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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合同常用术语差异

英美合同法虽然同属普通法体系,但在合同术语和实务操作中存在诸多差异。以下是关键术语差异的对比分析:


一、基础术语差异

术语

英国合同常用表述

美国合同常用表述

说明

合同名称

Agreement / Contract

Agreement

美国更倾向简化,直接使用"Agreement"

附件

Schedule

Exhibit / Appendix

英国用"Schedules"罗列技术细节,美国常用"Exhibits""Appendices"

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Force Majeure (但更细化)

美国合同可能详细列举具体事件(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

赔偿条款

Indemnity

Hold Harmless / Indemnity

美国"Hold Harmless"更强调免除责任,常与"Indemnity"并用

违约金

Penalty Clause

Liquidated Damages

英国"Penalty Clause"可能无效,美国"Liquidated Damages"需合理预估实际损失


二、法律概念差异

  1. 对价(Consideration

    • 英国:严格要求对价,无对价的合同可能无效(除盖印合同)。

    • 美国:部分州承认名义对价(如$1),更灵活。

  2. 默示条款(Implied Terms

    • 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自动引入质量适销性等默示条款。

    •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有类似规定,但可通过合同明确排除。

  3. 终止权(Termination

    • 英国:常用"Termination for Convenience"(无理由终止),需明确约定。

    • 美国:更常见"Termination Without Cause",但可能受州法限制。


三、格式与表述习惯

  1. 日期格式

    • 英国:DD/MM/YYYY(如31 December 2023

    • 美国:MM/DD/YYYY(如December 31, 2023

  2. 条款编号

    • 英国:多用1.1, 1.2, 1.3等层级编号。

    • 美国:倾向Section 1(a), 1(b)Article 1.1

  3. 法律术语偏好

    • 英国:使用"shall"表示义务(如"The Seller shall deliver...")。

    • 美国:逐渐转向"will""must",因"shall"可能引发歧义。


四、司法实践差异

  1. 解释规则

    • 英国:严格按合同文本解释,较少考虑外部证据("Parol Evidence Rule")。

    • 美国:部分州允许用外部证据解释模糊条款(如加州)。

  2. 损害赔偿范围

    • 英国:间接损失(Consequential Loss)通常需明确约定才可索赔。

    • 美国:可能默认包括可预见的间接损失,除非合同明确排除。


五、实务注意事项

  1. 关键条款审查

    • 英国:注意"Entire Agreement Clause"(排除口头承诺)。

    • 美国:关注"Severability Clause"(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体合同)。

  2. 争议解决条款

    • 英国:倾向选择伦敦仲裁(LCIA)或英国法院管辖。

    • 美国:常用AAA仲裁或纽约州法院管辖,注意选择法律适用(如特拉华州公司法)。

  3. 拼写差异

    • 英国:Guarantee(担保)、Judgement(判决)。

    • 美国:GuarantyJudgment


总结建议

在跨境合同中,明确术语定义选择适用法律至关重要。例如:

  • 使用"Governing Law: State of New York""Jurisdiction: Courts of      England and Wales"

  • 混合法域合同可添加Interpretation Clause(如术语按美国《统一商法典》定义)。

翻译法律合同实践中,因国际化趋势以及中英文常见对应术语等,英美合同经常会出现混用现象,以会不会引起法律纠纷做判断为主即可。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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