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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取消QFII和RQFII投资额度限制

2019-09-11 02:07:42 证券日报)
        今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多次发声,将改革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考虑放宽甚至取消QFII管理额度。如今,这一意向决策终于落地。

9月10日,外汇局发布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经国务院批准,外汇局决定取消QFII和RQFII投资额度限制。

外汇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表示,此次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时,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也一并取消。欢迎符合条件的全球各地境外机构使用境外人民币开展境内证券投资。取消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有助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深度和广度。

王春英表示,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是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的主要渠道之一,是提升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为我国金融市场稳步开放和深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王春英表示,近年来,外汇局深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改革,完善审慎管理,取消汇出比例限制,取消有关锁定期要求,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就其所持有的证券资产在境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等,极大便利了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随后,明晟(MSCI)、富时罗素、标普道琼斯以及彭博巴克莱等国际主流指数相继将我国股票和债券纳入其指数体系,并稳步提高纳入权重,境外投资者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投资需求相应增加。

在投资额度限制取消以后,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需遵循什么外汇管理程序,王春英进一步说明道,外汇局将立即着手修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等相关法规,明确不再对单家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额度进行备案和审批。届时,境外投资者在获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资格后,应委托境内托管银行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凭外汇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在托管银行开立专用资金账户及办理后续资金汇兑等业务。

同时,外汇局正在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取消相应行政许可项目,待批准后,由国务院统一对外公布。

“此次全面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标志着我国资本项目开放取得重要进展,进一步提升了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有助于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民生银行(600016,股吧)首席研究员温彬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方面,境外投资者会增加中国股票和债券的配置规模,促进国内资本市场发展;另一方面投资主体多元化也有利于推动国内资本市场建设,提高资本市场效率,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的额度限制,真正表明资本项下的外汇管理正趋于成熟,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更加便利,行政审批等成本大幅降低。境外机构及资金会加速流入,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开放改革也有里程碑意义,是长远利好。

外汇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不断采取有力措施扩大对外开放,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程度。同时,在开放中适应开放,切实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责任编辑:季丽亚 HN003)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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