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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一揽子修改一系列法律激发市场活力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 王琦)产品质量法等1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拟修改的法律涉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改革试点经验推广三个方面。其中一系列法律的修改将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

这17部拟修改的法律为:产品质量法、义务教育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预算法、食品安全法、劳动法、电力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高等教育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港口法、企业所得税法、民用航空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

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在作关于产品质量法等1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介绍,草案取消了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设定的行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设定的供电营业许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设定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设定的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等10项行政许可事项。

傅政华表示,考虑到这些行政许可管理事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实现管理目的,取消这些行政许可事项,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此外,为在全国推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草案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作了修改,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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