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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 2017年7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务主管部门已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未完成审批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审批程序终止,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名称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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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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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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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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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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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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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行业 |
经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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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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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 |
□是(□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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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名称或姓名 |
国别(地区)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权益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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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企业名称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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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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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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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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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行业 |
经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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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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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 |
□是(□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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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名称或姓名 |
国别(地区) |
认缴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权益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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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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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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