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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进一步扩大证券经营机构对港澳地区开放
证监会:进一步扩大证券经营机构对港澳地区开放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1日表示,证监会进一步扩大证券经营机构对港澳地区开放。按照目前方案,拟新设立的公司数量不多,且批准设立需要一段时间。

  根据相关安排,内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港澳地区进一步开放:

  一是允许符合规定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分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上海、广东省、深圳各设立一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资、澳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内地股东不限。

  二是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可以在内地批准的金改先行先试的若干试验区内各新设一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内地股东不限,港资、澳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

  三是在内地批准的金改先行先试的若干金改试验区内,允许港资、澳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持股比例达50%以上。

  与此同时,港资金融机构向证监会申请设立合资证券公司,除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人在香港注册,且总部设在香港的持牌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控股公司。

  二是申请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果是金控公司或金融机构,应该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申请人的控股股东在香港注册,且总部设在香港;2、申请人在香港公开发行股票且上市,且最近三年的税前利润50%以上来自香港地区,或者高管人员中50%以上是香港永久性居民;3,申请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已经在香港公开发行股票,并且申请人的营业收入或税前利润占该上市公司的50%以上。

  澳资金融机构向证监会申请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参照上述执行。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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