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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立案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的外国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其离婚的原配偶必须是中国公民。
  一、申请人
   l、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的外国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其离婚的原配偶必须是中国公民。        
   二、案件管辖
   1、申请人现住国内的,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住国外的,由其出国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提供由其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申请人为外国人,由其原配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现(原)户籍在广州地区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管辖。
   三、申请立案须递交的材料
   l、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申请人须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离婚证书: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传票: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如果系双方协议离婚的,可不需要。
   5、上述第2、第3点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员、司法官员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三级认证,同时申请人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6、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2、第3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7、申请人应提交其户籍证明,申请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其在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证明,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应提供其出国前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应提供其原婚姻登记证明。
   9、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庭,国内居民可提交由其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境外人士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国内亲友为诉讼代理人,其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10、凡上述需要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本的,必须由我国驻外领事部门或公证处翻译及公证。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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