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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通告美国高通索赔亿元
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就美国高通(Qualcomm)公司在中国使用“高通”字样造成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并提出了1亿元的索赔要求。
  昨天(2014年6月8日)记者了解到,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就美国高通(Qualcomm)公司在中国使用“高通”字样造成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提起诉讼,并提出了1亿元的索赔要求。

  据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介绍,该公司于1992年成立,主打产品是字库芯片,在成立之初该公司就注册了“高通”这一商标。而美国的手机芯片企业 Qualcomm1998年进入中国市场后也开始使用“高通”字样作为商标。上海高通称,由于公司注册“高通”系列商标在先,美国Qualcomm的商标注册至今未获通过。

  上海高通董事长程儒萍表示,早在2002年公司就向美国Qualcomm公司发出过律师函,随后美国Qualcomm试图委托代表以5万元购买“高通”商标,但被上海高通拒绝。不过,上海高通的这一说法未获得美国Qualcomm证实。

  上海高通公司此次提出的要求包括:美国Qualcomm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全面停止使用一切“高通”字样;要求美国Qualcomm赔偿中国高通侵权损失费人民币1亿元;要求美国Qualcomm登报向中国高通乃至全社会道歉。

  作为全球第一大手机芯片企业,美国高通在中国市场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其“骁龙”芯片也被认为是高端智能手机的标配。据了解,目前该案件已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对于上海高通的诉讼,美国高通则表示,已收到相关法律文件,会在法律框架内予以配合。

  由商标纠纷引发的诉讼,近年来在IT行业屡见不鲜。比较有代表性的当属2012年深圳唯冠和美国苹果公司上演的“IPAD”商标之争,最终以苹果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双方达成和解告终。

来源:京华时报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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