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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词汇的特点
古词和外来词出现频率高,在其他场合并不大使用的法律术语,普通词汇用在法律情境中有特定意义的词语,一些常见的固定词组,法律英语中的一些名词在翻译成汉语时转换成动词更为贴切,同义词或近义词的并列使用


1. 古词和外来词出现频率高
古英语及中古英语的词汇,如 thereinafter, hereto, hereunder, herein, hereof, hereafter, hereto, therein, thereafter, heretofore, herewith, hereinafter, hereby, aforementioned。
外来词特别是拉丁语的法律词汇, 如prima facie, de facto, ex parte, bona fide, in loco parentis, corpus delicti。
2. 在其他场合并不大使用的法律术语,如alibi(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 bail(保释), appeal(上诉) , due diligence(恪尽职守), judicial system(司法系统), tort(侵权)plaintiff(起诉人,原告)等。
3. 普通词汇用在法律情境中有特定意义的词语,如action(诉讼), avoid(取消), counterpart(副本), civil death(剥夺政治权利), negligence(过失),serve(送达), party(当事人), plead(向法庭陈述案情), satisfaction(补偿)。
4. 一些常见的固定词组,如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erms and conditions, without prejudice to, in accordance with。
5. 法律英语中的一些名词在翻译成汉语时转换成动词更为贴切,如failure to do sth. 的“failure”翻译成中文通常翻译为动词“未能“。
6. 同义词或近义词的并列使用,如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totally null and avoid, terms and conditions。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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