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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拍同事网聊记录侵犯隐私吗 法院:私人聊天内容并非都属个人隐私
判断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素来认定。隐私权是有一定限制的,并非所有的私人聊天内容都属于个人隐私。
企业职员上班时间的网聊记录被上司看到,上交总经理后招来严肃批评。聊天的员工认为,未经许可擅自翻看私人聊天记录并扩散侵犯隐私权,诉至虹口区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
陈女士、小王、小刘共事于一家传媒公司。陈是小王和小刘的直接上司。一日,小王、小刘在上班时间通过QQ闲聊,并涉及到对陈女士的“私人看法”。两人去用午餐时没有关闭聊天记录。碰巧,陈女士不小心触碰到小王的电脑键盘,看到QQ聊天对话框。出于好奇,陈女士阅读了其中的内容,十分不满。她掏出手机,将聊天记录拍照保存,并把照片交给了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觉得上班时间上网闲聊违反公司纪律,故对两人进行了严肃批评。此后,小王和小刘发现,公司上下都因此事对她们指指点点。因此,两人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陈女士在公司公示栏内张贴道歉书。
陈女士辩称,自己主观上并无窥探两人隐私的故意; 而将上述记录拍照并交予总经理,只是作为总经理处理本次事件、规范公司纪律的依据,且在事件处理完毕后,自己已及时删除照片,并无任何扩散、传播行为,故不构成对小王、小刘隐私权的侵犯。

【以案说法】
问:陈女士的行为是否侵犯隐私?
答:判断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素来认定。
首先,隐私权是有一定限制的,并非所有的私人聊天内容都属于个人隐私。本案中,对于陈女士所拍摄的聊天记录中哪些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小王、小刘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难以对其加以认定。其次,陈女士对下属上班时间QQ聊天的行为向总经理做汇报,是出于执行公司纪律的目的,并无窥探隐私的主观故意。但陈女士在未征得两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聊天记录用手机进行拍摄,确实有失妥当。再次,陈女士只将其拍摄内容交给总经理,无其他传播行为。最后,小王、小刘称因为陈女士侵犯自己隐私权而遭受损害,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具体的损害后果。
综上,陈女士的行为并未侵犯小王、小刘的隐私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虹口区法院 张莹骅)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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