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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率先启动平行进口汽车试点 但不允许进口旧车
中国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等周三(2015年1月7日)联合下发通知,允许在上海自贸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今后注册在上海自贸区内的汽车经销商,经商务部进口许可,从事进口国外汽车的经营活动,但不允许进口旧车及非法改装车。
路透上海2015年1月8日 - 中国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等周三联合下发通知,允许在上海自贸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今后注册在上海自贸区内的汽车经销商,经商务部进口许可,从事进口国外汽车的经营活动,但不允许进口旧车及非法改装车。

所谓平行进口汽车,是指未经品牌厂商授权或许可,贸易商从海外市场购买,并引入中国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简单而言,这些汽车是正品但不是“行货”。国务院办公厅去年10月的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称,加紧在上海自贸区率先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

与授权渠道销售的汽车相比,平行进口汽车的优势是价格较为便宜,但短板在于没法享受国内品牌4S店(集销售、维修、配件和信息反馈为一体)的三包及售后服务。

据上海市商委网站刊登的相关规定,申请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从事汽车销售业务五年以上,具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经营业绩,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网点与设施。

对无法满足该条要求的企业,可依托自贸区内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相应服务,达到要求后方可参与试点。同时,试点企业要在自贸区内注册具有汽车经销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作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经销商。

申请试点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国家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商务部相关要求,提供相应进口申请材料,向商务部申请汽车进口自动许可证。

试点企业及其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汽车经销商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不允许进口旧车和非法改装车,并负责采用原制造商许可的方案消除质量缺陷。

经销商进口的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准入要求;进口以上海口岸为主,销售区域以试点企业现有销售区域为主。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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