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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离婚登记条件和流程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5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均为原件)

(一)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和有效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三)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四)照片: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证件照片。
说 明:
(1)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应与实际婚姻状况一致,不一致请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
(2)集体户口须带好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复印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
(3)无法提供户口簿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
(4)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供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5)如无法提供结婚证原件,需出具原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婚姻登记证明》。

登记程序

初审(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受理(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自愿离婚协议书)→审查→登记(发给离婚证)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协议符合有关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开具不予受理告知单。

受理地点及时间

地 址: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接待时间:每周一、周四 13:30—16:00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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