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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劳动法概述
1.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2.外国人在德国工作的规定 3.工会及罢工
1. 劳动法规核心内容
【劳动合同】雇主与雇员双方一旦达成一致,一般可签署一份书面劳 动合同。口头的协议原则上也可以,但在出现争议时则很难得到证明。劳 动合同原则上没有固定的形式,但有几点内容一定要包含其中:
(1) 工作范围及工作任务的具体表述;
(2) 合同生效曰期;
(3) 每天或每周工作时间;
(4) 试用期限,如果是有时间限制的合同则必须标注合同有效期;
(5) 薪酬;
(6) 假期;
(7) 解除契约期限的规定;
(8) 保密义务的结束;
(9) 在某种情况下禁止竞业,即员工在辞职或被辞退后两年内不得 为该公司的竞争对手工作;
(10) 允许从事的附加工作。
【报酬】《劳动法》只有很少一部分必须遵守的最低薪酬规定,例如 在建筑企业中针对盖屋顶的工人和电工有最低工资规定。而在另外几个行 业中,即那些员工收人较低的行业,有所谓具有广泛约束力的劳资协定。 劳资协定中的协议工资为该行业从业公司提供了一个工资底线。具体可从 联邦劳动社会保障部网站上查询具有广泛约束力的工资合同列表。
在没有规定最低收入的行业,雇员薪酬可和雇主自由协商。从国际比 较而言,德国工资的毛收入相当稳定,单位工资成本不断下降。一般而言,
行业和区域性工资差别依然存在,汉斯-波克尔勒基金会主页上用德语列出 了不同行业、区域公众普遍的薪酬基准点。
【工作时间】雇员每天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如果时间达到 10个小时就必须给予相应休息时间补偿。工作时间在6小时到9小时之间 的,雇员可要求30分钟休息时间。原则上周日和节假日不工作,但在餐饮 行业则允许例外。法定每年最低假期为24个工作日,如果雇员生病,则可 在出示医生证明后,向雇主要求6周的带薪病假。
【解雇】经济或私人原因都可导致雇主与雇员解除雇佣劳动关系,只 要遵守解雇相关规定,每个企业都可解雇员工。
如果是有期限合同,雇佣关系终止可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对于无限期 的劳动合同,解雇期限随员工工作年限增加而增加,如员工是刚被聘用,则解雇期限为4周;如果员工已为公司工作了20年,则需要7个月。在一般 为6个月的试用期内,劳动关系可以在2周内结束。
劳动关系的结束必须以书面形式体现,并且一定要注明解雇理由,电 子形式不适用。
【企业内部雇员的共同决策权】根据德国企业组织法的规定,在拥有 5个员工的企业里,工人们可建立企业委员会,维护全体员工利益。企业 委员会人数随着企业员工数增加而增加。该委员会不得干涉企业经营管 理,但拥有知情和咨询权,在人事和社会问题上,他们代表全体职工拥有决策权。原则上每解雇一名员工之前都必须征求企业委员会意见,否则该 解雇无效。更多关于企业共同决策权的信息,可查看德国雇主协会网站。
【社会保险】德国社会保险主要分医疗保险、护理保险(由雇主和雇 员共同承担)、退休保险、失业保险和事故保险,前四个险种由雇员和雇 主平摊,而事故保险则由雇主全部承担。

2. 外国人在德国工作的规定
【相关法规】德国为输人外籍劳工制定的专门法规和条例有:《就业 促进法》、《外籍劳工工作许可发放条例》、《停止招募外籍劳工条例》 和德劳工部制定的《停止招募外籍劳工的例外安排条例》。
其中《就业促进法》对输入外籍劳工的原则作明确规定,即:确保德 国人及与德国人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有优先就业机会,防止输入劳工 对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就业结构、区域及行业产生不良影响;雇主须优先 聘用德国人及具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如果德国人或法律上与德国人 具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不能从事该工作,且雇主在一定期限内确实未 能在本国聘到合适人员,可输人外籍劳工;对经过劳工局提供培训后,德 国人及与其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可从事的工作,则应将该工作岗位提 供给上述人等;严禁罢工。
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外籍劳工工作许可发放条例》,外国人只有 持有德国劳工局工作许可,才可在德国工作。但也有例外,欧盟成员国公 民、拥有无期限居留许可或居留权的外国人及根据国家间协议、有关法律 规定可在德国工作的外国人,不需办理劳工许可;外国投资的企业法人, 包括子公司、独立或非独立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等,亦不需办理工作 许可。
原则上,一个外国人首先要有合法居留,才能申请工作许可。实践中,
外籍劳工一般是先获得工作许可准予,才可能获得劳工签证和居留许可。 劳工签证须向所在国德国使(领)馆申请,使(领)馆转德国外国人管理 局,后者征询劳工局及行业协会意见后,做出给予或拒绝签证决定。劳工 居留许可或居留准予一般一年一延。
尽管德国对外籍劳工进入实施严格限制,但根据法律规定,德联邦劳 工部门有权通过法规,对外籍劳工许可发放作例外处理。因此随着就业结 构不断变化,针对1973年颁布的《停止招募外籍劳工条例》,德劳工部制 定《停止招募外籍劳工的例外安排条例》,并多次修订。《例外安排条例》 最新版本于1998年9月颁布,2002年进行过修订和补充。
【具体程序】在具体程序上,雇主需到劳工局登记有关人员需求;输 人的外籍劳工薪金待遇不得低于德国同等职业或职位薪金数;输入劳工只 准按照雇佣合约直接受雇于雇主,不得随意更换雇主,该合约需受德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完成雇佣合约后,输人劳工一般须返回原居留地; 雇主如被发现违反劳动法及劳工政策会被提起检控,受到制裁,并将被取 消其输人劳工的资格。

3.德国工会及罢工
德国是工会势力比较强大的国家之一,工会组织在德国已拥有140年 的悠久历史。德国工会联合会(DGB )是德国工会组织的顶层组织,下属 八大行业工会,包括五金行业工会(IG Metall),服务业联合工会(ver.di), 采矿、化工和能源行业工会(IGBCE),农业及环保行业工会(IG BAU ), 食品行业工会(NGG),铁路行业工会(Transnet),教育和科学行业工 会(GEW)和警察工会(GdP) o
在由政府、雇主和工人组成的社会经济事务三方Xt话中,德国工会联 合会代表各行业劳工,维护和争取权益,其力量十分强大,在主要城市都 设有相关机构,工会活动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运行产生重要影响。截 至2013年底,德国工会联合会共计拥有会员约614万人,总部位于柏林。
德国其他主要的非政府组织包括以下4大类型:
(1) 以游说为主的非政府组织,例如营救受威胁群体协会等。
(2) 关注环保和绿色发展的非政府组织,例如绿色和平(德国)。
(3) 关注第三世界和发展中国家的非政府组织,例如德国发展援助 工作委员会、关注第三世界医生组织等等。
(4) 与政党关系密切的各类基金会。
除此之外,例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跨国 界非政府组织也在德国设有分支机构。
在全球化进程加快的今天,非政府组织在德国的政治、经济和外交中 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非政府组织依靠自身优势维护公民权益,成 为政府与民众之间联系的重要纽带;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在德国政治生 活中也起“润滑剂”效果,他们对调节政党关系和提高民众对政治参与度 发挥显著作用。
从2002年至2011年平均每年每千名员工因罢工停止工作4.4天。
2013年4月,因劳资纠纷,德国服务行业工会筹划22日举行警告性罢 工。汉莎航空公司宣布取消当天几乎所有航班,22日计划飞行的超过1650 架次短途航班中,仅有约20架次照常飞行,长途航班大部分被取消。
为了提高工资待遇和改善工作条件,自2013年夏天以来亚马逊德国员 工多次罢工。2013年11月25日约1000名亚马逊德国员工参与了罢工活动。
2014年3月,由于德国服务业工会与各联邦和市政公共服务部门的雇 主们就员工加薪及带薪假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工会开始呼吁全德公共服 务人员举行警示性大罢工。罢工25日达到高潮,德国中西部5个州53000 多人参与罢工。此次罢工涉及的公共服务行业非常之广,包括托儿所、医 院、市政垃圾处理以及求职中心等领域。260,罢工扩大到德国多个州的 公共交通系统。27日,德国多个机场,包括法兰克福以及慕尼黑机场等都 受到罢工波及,涉及机场地勤人员、行李处理员及飞机维修和维护员。因 劳资纠纷,汉莎航空飞行员工会4月2日至4日罢工,约3800架次航班被取 消,受罢工影响旅客达到42.5万人次。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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