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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劳动法概述
1.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2.外国人在法国工作的规定 3.工会及罢工
1. 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法国现行的《劳动法》旨在保护员工权益,满足商业经济利益。劳动 关系受《劳动法》以及行业专门谈判协议约束,这些协议反映各行业惯例。
通过减免所得税和工薪税鼓励,推广员工利润分享制和员工持股计划。为 适应生产条件限制,可使用灵活工作时间和班次配备人员。
【劳动合同】最常用劳动合同形式是不定期劳动合同(CDI),合同 文本一般为法文(不一定需要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员工报酬、职位描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企业雇主可变更员工劳动合同,但不管 是实质性改变,还是工作环境细微变化,都需征得员工同意。企业管理人 员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他们的任命、报酬和罢免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 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可由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或由雇主主动提出(开 除)。除试用期以外,雇主解雇员工时必须提出真实严肃理由,且必须遵 守法律程序。
招聘外籍员工(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区、瑞士除外)过程中,企业 同时负有核查员工居留证和工作许可义务。
公司裁员可针对个人,也可针对集体。如针对个人,必须事先与员工 商谈。如裁员是集体性质,企业雇主必须通知员工委员会并与其协商。个 人裁员或集体裁员2到9名员工只能在协商后7天进行,如果要裁减管理人 员,必须在15天后进行。
【工作时间】法国企业员工法定工作时间为每周35小时。
最长工作时间为每天10小时和每周48小时。12周时间跨度中,平均每 周最多工作时间为44小时。
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时间为加班时间。法定每年最长加班时间为 220小时,即每年47周,每周39小时。如员工和业主双方都同意,并另有 集体协议,工作时间还可再延长(自选工作时间制度)。
35小时工作制、夜间工作规定、每日和每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规定不 适用于公司管理人员。
根据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法律,X^J•超时工作员工实行重要激励机 制,超时工资不需交纳社会保险金和个人所得税,减免最多可达员工工资 的 21.5%。
带薪假期可分开休息,法国员工每年可享受5周带薪假期。如工作需 要,雇主可拒绝员工休假,但必须让员工在5月1日到10月31日期间至少休 息4周。除带薪假期,员工每年还有11天法定节假日和私人休假(结婚、生子和丧事)。
无特殊情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即周日休。政府也可允许临时 周日不休息,周日上班员工可获得加班费,而且还能享受额外1天休息。
【社会保障】法国保障体系包括4种保险类别:医疗保险(疾病,生育, 残疾和死亡)、养老保险、家庭补助、工伤赔偿。
员工和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金由法国社会保险金和家庭补助金征收 联合会(URSSAF)征收。企业雇主的分摊额最多,占税前工资的42%,
员工分摊额约占20%。低薪员工因公司规模不同而异(多于或少于20名员 工),分摊法定最低工资(SMIC)的17%_19%,分摊额已大大降低。

2.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法国劳动力市场遵循自由竞争法则,同时强调政府干预。法国对工作 签证和长期居留证有严格规定,一般情况下外籍劳务很难取得务工所需的 工作许可和长期居留证,因此外籍劳务很难进人法国市场务工。为应对欧 债危机影响,保障法国民众就业,法国政府近期在劳动力市场管理政策方 面出台一系列措施。
【限制聘用留法学生】2011年5月,法国内政部和劳动部下达第 IOCL1115117J号通函,要求对工作许可证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尤其要对 在法获得学位并希望留法工作外国人的申请要进行“彻底”检查。该通函 施行后不久,大批在法国取得高等教育学位的欧盟外留学生申请工作居留 遭拒,甚至不乏已拿到在法大中型企业工作合同的学生。
【从严入籍申请审批】2011年10月法国政府出台1265号行政命令, 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所有申请加入法国籍的外国人必须提供个人拥有 相当于法国初中三年级法语水平的证明,目前实施的仅靠警局工作人员鉴 别申请人籍外国人法语水平的做法将不再实施,此外申请人籍者须了解法 国的基本文化和历史,并且必须签署一份“公民权利与义务”公约。
2011年7月,法国政府将对非欧盟籍外国人开放“劳力紧缺”行业的 法令草案,转交工会组织研究,并提出商讨修改对外籍劳工开放的行业名 单,将该名单限制在短期内靠法国劳动力市场无法补缺且技术性较强或者 最特别行业。法国对2008年制定的30个开放行业名单进行大幅删减,建筑、 公共工程和计算机行业从新名单中消失。

3. 工会及罢工简介
法国工会历史悠久,1895年即出现了首个大规模全国性工会 1国总 工会。写入《劳动法典》的工会有5个:法国总工会、法国工人力量总会、 法国工人民主联合会、基督教工会联盟、法国职员工会一企业行政管理和 技术人员总工会。这五大工会实力强大,法律赋予它们与政府对话和谈判 的权利。约有200万法国人参加各类工会组织。在交通、运输、公共服务 等要害部门,工会组织拥有强大发言权。
法国各类行业协会和工商会在其经济生活中占据重要位置,又是最小 的基础行业组织,其作用是代表会员向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向会员提供 各种商业信息;协助会员开拓业务;共同开展研发;开展质量监督和行业 自律等。
法-非政府组织是依据1901年《协会法》从“协会”中逐渐派生出来 的,主要非政府组织包括:“发展地区经济协会” (ADER)、救济儿童 的“人道协会”、“绿色和平”组织、“医生无国界”组织等。
2013年,法国相继发生公务员、民航公司空管人员、铁路人员、出租 司机等罢工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社会生活和企业工作正常运转。在 法中资企业员工数量总体较少,未出现群体性罢工事件。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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