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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劳动法概述
1.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2.外国人在日本工作的规定 3.工会及罢工
1. 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日本为劳动者制定了《劳动基准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及《最低
工资法》三部基本法律。三部法律适用于所有在日本的企业,因此,只要 符合法律定义的劳动者,不分国籍都受到这三部法律保护。
【用工合同】按照法律规定,雇主必须在用工合同中明确以下事项: 合同期限(如不确定须注明);劳动地点和从事业务;工作时间起始、有 无加班、休息时间、休息日和休假;工资及其支付方法、工资截止时间和 发放时间;退休有关事项(包括解雇理由等)。同时,规定不符合法令的 用工条件是无效的,如因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交付违约金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报酬】日本根据地区和产业对最低工资有不同标准,当该岗位 报酬同时适用于两个标准时,取较高一方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东京 地区的最低工资为每小时837日元(2011年)。日本企业一般按月发放工 资,每年还有夏冬两季的奖金,其特色是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各种名义的补 贴、奖金等组成,非基本工资的部分所占比重较大。
【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用工合同期时,辞职方需提前两星期通知 雇主。解雇方一般提前一个月通知雇员。企业如没有客观合理的理由,又 不被社会通用观念认可时,其解雇行为被视作滥用解雇权,不发生法律效 力。因企业经营恶化等发生裁员情况时,以下条件必须获得认可方能提出 解雇要求:
(1) 解雇的必要性;
(2) 避免解雇的努力;
(3) 人选的妥当性;
(4) 解雇手续的妥当性;
(5) 在劳动者因工伤或职业病休养期间及其后30天内;妇女产前六 个星期(多胞胎14个星期)、产后8个星期的休养期间及其后30天内的解 雇是违法的,要加以惩处;
(6) 对怀孕妇女及生育后一年内,因劳动者揭发雇佣方的违法行为 而受到的解雇是被禁止的,法律视为无效。
【职工社会保险】日本实行全民保险制,雇佣方有义务为满足一定条 件的雇员投保以下五种保险,保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扣除职工应承担的部分,加上企业经营者应承担的部分一并缴纳给监督机关。。

表:日本职工社会保险
保险种类 保费占工资额比例 支付
劳动者灾害补偿 保险 0.45% (金融业、通信业)-11.8%
 
(水力发电、下水道)
企业全部支付
雇佣保险 大多数行业为1.5% 企业0.9%,个人0.6%
健康保险 8.20% 企业个人各承担一半
护理保险 1.23% 企业个人各承担一半
公共福利保险 16.412% (20128月)、16.766% 企业个人各承担一半
资料来源:日本厚生劳动省

2.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日本弓丨进劳务的政策倾向】日本政府出于本国国民就业环境、社会 治安及社会成本增加等因素,尚未对外开放劳动力市场。但为了解决劳动 力短缺问题,日本目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引进外国劳动力。
(1 )专业技术领域高端人才。日本按外国人人境及滞留性质设立了 27种在留资格审查制度,其中某些领域具有一定特长的外国人如教授、艺 术、研究等,政府倾向比较积极,另外软件工程师也属于引进人才之列。
(2) 单纯劳动力。主要是指外国人研修/技能实习生,从事农业、食 品加工、缝纫等技术含量不高的工作。
(3) 签署双边EPA协定中规定的人才。主要为护士、护理师,目前 只有印尼和菲律宾向日本派出少量人员。
【日本引进劳务的政策及规定】日本没有专为劳务引进制定法律。 1999年,日本法务省人国管理局根据1951年实施的“出人国管理及难民 认定法”(简称“入管法”,详见law.e-gov.go.jp/cgi-bin/idxsearch.cgi) 制定了 “研修生及技能实习生入国在留管理相关指针”(简称“指针”, 详见www.moj.go.jp/PRESS/nyukan67-2.pdf)。该指针就研修生、技能实习生的引进、管理方面具体规定了日方接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2007年将“指针”进一步完善,细化了研修生、技能实习生的维权相 关规定。
20°10年7月1日,日本实施新的研修/技能实习制度,在新制度中,确 立了技能实习生的法律地位,外国劳务的权益受到劳动相关法规的保护。
【外籍劳务的许可规定】日本法务省的人国管理局是外国劳务的监管 机构。人管局负责审批外国劳务的“在留资格”,对负责引进外国劳务的 机构或企业进行监管,对违反“入管法规”者进行处罚。
通过研修/技能实习生制度引进外国劳务,日方的接收机构须具备日本 官方认可的资质,在与劳务输出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后,负责人向管理 局提交申请“在留资格”所需书面材料,在获得“技能实习”的在留资格 后,外国劳动者方可申请赴日签证。外国劳动者人境后,日方的接收机构 负责对与外国劳动者签订雇佣合同的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海外高级人才优待制度】日本法务省2012年5月7日开始受理旨在促 进具备优秀技能的外国人在日本就业的优待制度的申请。
该制度对外国人根据学历、职历以及年收人等进行评分,如果达到一 定以上标准,日本则认定其为“高级人才”。针对这些人将给予优惠待遇, 其中包括放宽永久居住和配偶就业条件,父母永住申请等。目前这项制度 还只接受“学术研究”、“高度专门技术”、“经营管理干部”三个领域人才的报名。

3. 工会及罢工
【工会】以企业工会为主,多数企业工会都加人某一行业工会,并通 过行业工会加人全国工会。各企业工会不仅在组织运营或工会活动中享有 自由权,而且财政上也采取独立核算。在协调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企业工 会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全国性工会组织则起指导协调作用。
自二战后,日本企业工会一直保持强大的力量。每年春季,各行业工 会都组织工人同资方开展集体加薪谈判,达不到要求就举行罢工。近年来, 日本各企业工人工资逐年增多,劳动条件也显著改善,工会同资方的斗争 意识逐渐淡化,很少发生大范围罢工。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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