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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劳动法概述
1. 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2.外国人在韩国工作的规定 3.工会及罢工
1. 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在韩国,雇用劳动者时,须遵循雇用、工资、解雇等相关法规。韩国 的劳动法是以通过适当保护劳动者,从而在结构上保障企业活动,并使资 本主义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为目的而制定、运行的法律。
韩国劳动法大致可分为“个别性劳动关系法”、“集团性劳资关系法”、 “合作性劳资关系法”、“雇佣相关法”等4大类。它们主要包含以下内 容:雇主与劳动者个人间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标准;相对于雇主,保障 劳动者的协商权利,并实现自律解决劳资纠纷问题;通过雇主与劳动者的 共同参与和协商来增进劳资共同利益等。
【工资】工资与薪金、津贴等名称无关,指的是作为劳动代价被支付 的所有钱财,它必须在每年劳动部长官(即部长)所规定的最低工资金额 以上。2014年韩国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5210韩元,按法定每周 40小时工作制计算,最低月工资为1088890韩元。
韩国《劳动基准法》把工资划分为一般工资和平均工资,法律规定的 退职金或各种津贴是以其二者之一为基准来计算的。平均工资是指自发生 退职等必须计算平均工资的情况之日前3个月间,该劳动者所支付的工资 总额除以该期间的总天数得到的金额,适用于退职金、停工支付、工伤赔 偿金等。相反,一般工资则具有定期性、一般性作为,是对既定劳动或总 劳动时间确定支付的固定小时工资、日工资、周工资或承包额,适用于加 班、节假日、夜间、年度连休、解雇预告津贴等。
【劳动时间】在《劳动基准法》中,规定劳动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 周40小时。涉及一般性加班、夜班、节假日加班等,需与本人协商,并经 本人同意;涉及孕妇、产后未满1年的女性劳动者、未满18岁劳动者加班 的,须获得劳动部批准0
【解雇】雇主无正当理由不得进行解雇、休职、停职、调动、减薪及 其他惩戒。如果要进行惩戒或解雇,必须被认定为有社会公共观念方面的 相关事由。通常解雇等惩戒事由须在就业规则或团体合同中明确标明,惩戒时应按照相应就业规则或团体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当要解雇时,必须 在解雇前30日之前向劳动者预先告知解雇事实,否则必须支付30天以上的 一般工资(解雇预告津贴)。
雇主为了向退职劳动者支付退职薪金,必须选择设定退职金制度或退 职年金制度。当要选择退职年金制度的种类或要将已选择的退职年金制度 变更为其它种类的退职年金制度时,拥有由过半数劳动者组成的劳动组织 的工作单位,必须获得该劳动组织的同意;无此类劳动组织的,必须获得 过半数劳动者的同意。
【社保待遇】韩国主要设有雇用保险(类似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国民年金和健康保险等4项社会保险。

2.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2003年8月16日,韩国国会表决通过《外国人劳动者雇用等相关法律》 (以下简称《外国人雇用法》)。2004年3月9日,韩国国务会议审议通过 《外国人雇用法》相关实施细则,决定从200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 2007年1月起,韩国政府废除此前产业研修生制度,开始实施单一的“雇 用许可制”(E-9签证)引进外籍劳务。其特点是:由韩国劳动部和外国 相关劳动主管部门签署备忘录,指定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从事外籍劳务的 派遣和接收工作。每年3月至次年2月为外籍劳务人员引进年度,年度外籍 劳务的配额和工种由设在国务总理室的外国人力政策委员会确定。此外, 韩国于2007年3月起以雇用许可制特例方式实施“访问就业制”(H-2签 证),采用配额方式允许部分居住在中国和前苏联等地的朝鲜族人员赴韩 务工。经过上述改革后,在韩国就业的外国人享受三种社会保险等韩国各 种劳动者权益,可直接向劳动部下属劳动纠纷处理部门寻求保护。
韩国政府允许引进外籍劳务的行业为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渔业 和农畜产业。其中,服务业包括冷冻、冷藏仓库业、再生材料收集及销售 业、观光旅馆业;渔业包括近海渔业、养殖渔业及相关服务业。
韩国规定雇用许可制下引进劳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年龄在18-39周岁(含39周岁);
(2 )无被认定犯罪人狱或受到更严厉惩罚;
(3) 无被韩国遣返或要求离境的记录;
(4) 没有被派出国限制离境;
(5) 通过韩国语水平测试;
(6) 通过韩劳动部确定的体检标准;
(7) 取得护照并提供护照复印件;
(8) 填写求职申请表。
另外,韩国有关规定还允许经过韩法务部长官(即部长)特殊批准的 少量特殊人员来韩就业。
根据《中韩雇用许可制谅解备忘录》有关规定,中国劳务人员可以进 入韩国制造业、渔业、农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等领域工作。中国商务部投 资促进局依据韩国语测试成绩等标准,确定相当于需要人数的3-5倍的备 选人员输人求职者名簿。韩国劳动部下属的产业人力公团负责中国劳务引 进等具体事务。劳动部雇用安定中心负责具体外籍劳务的职业介绍、雇用 与管理等工作。有雇用资格的韩企可直接在雇用安定中心的外籍劳务求职 者名簿中选定人员。

3. 工会及罢工
【工会组织】韩国有两大全国性的工会组织,韩国劳动组合总联盟 (Federation of Korean Trade Unions ,简称FKTU )和全国民主劳动组合总联盟(Korean Con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 ,简称KCTU)。其中后者在1999年结合其他社会团体,推选出劳动者的代表、前民主劳动组合总联盟委员长权永吉参加总统选举,当年成立了政党筹备委员会,2000 年1月正式成立了劳动者的政党“统合进步党(原民主劳动党)”。韩国 劳动组合总联盟则于2011年与当时的民主党合作,参与了民主统合党的创立工作,2012年共有5名代表当选该党的国会议员。
(1)韩国劳动组合总联盟历史悠久,其前身在日本强占韩国半岛期 间即开展活动,1960年11月改为现名,1961年8月宣布重新组建,当时共 有16个产业工会和1个联合工会,现巳拥有各类工会组织3252个,总人数 达87.8万人。强调平等、福利、绿色、和平统一等,推动多层次劳资对话。
(2)全国民主劳动组合总联盟成立于1995年11月11日,成立时有866 个工会组织,41万多人。该工会前身在20世纪70-80年代多次与当时政府 和资方开展斗争,遭受打击多年。发展至今,该工会巳拥有各类工会组织 2032个,其中各产业工会23个(16个加盟工会),包括建设产业联盟、公务员工会,金属产业工会,W工工会,教授工会,服务业联盟,公共 运输、化纤、文员、金融工会、全国教师工会、新闻界工会、女性工会联 盟等。韩国各大汽车制造商的工会,均隶属于韩国民主劳动联盟下面的金属产业工会。目前该工会的会员人数超过70万有"强势工会”特点。
2013年韩国罢工事件频发,其中影响较大的为现代汽车的工会罢工和 铁路工会罢工,均系全国民主劳动组合总联盟所辖工会组织。自现代汽车 工会成立以来,该公司已发生20余次罢工,据报道,此次罢工主要原因是 工人要求提高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推迟退休年龄等,参与人数达4万 余人,持续时间3周左右,罢工地点分别为现代汽车蔚山市、牙山市、全 州市工厂。据估计,此次罢工给现代汽车约带来1万亿韩币损失,减产约5 万辆汽车。2013年12月,铁路工会为反对韩国铁路公社设立子公司,反对 其民营化,举行了20多天的罢工,共6000多人参加,估计造成400亿韩币 的损失。
中资企业2013年未发生罢工事件。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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