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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案例--一方提出离婚协议属于为多分得动迁款的假离婚但无证据证明
原、被告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未举证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予以履行。
  原告崔XX。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XX。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XX诉被告金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3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XX的委托代理人顾XX、被告金XX及其委托代理人史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XX诉称,原告与被告金XX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05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但之后被告一直不愿同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现原告要求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被告金XX辩称,其与原告系为了多分动迁款的假离婚,离婚协议书上的内容也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原、被告办理离婚手续后仍共同居住于系争房屋内,被告还对系争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添置了家具、家电,原告也从未提出过对系争房屋确权、过户。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系原、被告婚后取得,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于2005年11月21日在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同日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③XX路XX弄XX号XX室的产权及家用设备、家用电器都归女方所有;……”XX2年12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XX街道XX路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双方所生之女金XX自1995年至2012年底一直共同居住于系争房屋内。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陈述外,另有系争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上海市徐汇区XX街道XX路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未举证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予以履行。系争房屋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已约定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归原告崔XX所有,被告金XX有协助原告崔XX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由原告崔XX、被告金XX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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