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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劳动法概述
1.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2.外国人在澳大利亚工作的规定 3.工会及罢工简介
1.  劳工(动)法的核心内容
【劳资协议】在澳大利亚,雇员的工作条件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1 ) 联邦协议书、州协议书和注册和约;(2)雇佣合同的具体条款;(3)有 关就业条件的立法。澳大利亚90%的就业是通过协议书确定的。雇佣合同 不能排斥协议书的条款,按照协议书就业的雇员可以从雇佣合同中获得附 加的利益。协议书一般对最低工作时间、加班、病假、费用及终止雇佣等 事项做出规定,但通常不包括有关雇主的内容。
【解除工作关系】澳大利亚法律严格限制对工人的解雇,企业主在解 雇职工的时候必须遵守一系列的规则。雇佣双方都须受合同规定的终止就 业通知期的制约。大多数协议书都要求有起码1周的通知期或1周的补偿性 工资,或视聘用期的长短来规定不同的通知期。对中髙层管理人员和老员 工所要求的通知期可长达3个月甚至1年。相应的,雇主也会要求雇员提前 发出辞职通知或要求相应的补偿。
【薪酬】雇员的薪酬条件是通过工人待遇协议和劳资协议共同决定 的。而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和专业人员的薪酬可以由他们与企业签署的单 独协议和市场需求所决定。雇员的薪酬一般都是货币工资,职位较高的雇 员还会包括其他利益。对薪酬的规定通常包括最低工资、加班费、解雇费、 退休金等。
澳大利亚公平工作委员会颁布了 2013/14财年薪资裁定,将150万名低 收人者的每周薪资标准提高了 15.8元。即从2013年7月1日起,新的全国最 低工资标准为每周622.2元,之前是每周606.4元。2013年,公平工作委员 会裁定的加薪幅度为17.1元。
【养老金】根据澳大利亚法律,雇主必须为雇员缴纳养老金,一般来 说,缴纳的最低比例为雇员工资收入的9%。也有不少企业为员工支付的 养老金高于这一比例,给雇员的福利较高。

2.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根据澳大利亚移民部的规定,如果澳大利亚公司或海外公司在澳大利 亚国内劳工市场无法招聘到所需的劳动力,或者无法通过自己的培训计划 获得所需劳动力,而不得不从海外雇佣劳工到澳大利亚工作时,该公司可 为外籍劳工提供担保,并为外籍劳工申请临时商务签证。
凡需在澳大利亚工作3个月到4年的外籍劳工可以申请长期临时商务 签证,即457签证。办理此类签证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用人公司担保、 用人公司提名、被提名人办理签证。

3.工会及罢工简介
【工会】澳大利亚设有澳大利亚全国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全国总工会 下设20个工会,均为产业工会。澳大利亚工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经过注 册,受国家法律保护。工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工会会员的利益,使他们 享有较好的薪资、工作条件,适宜的工作时间和对安全健康的保障。在协 调和解决劳资关系的问题上,工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通过与政府协商 和借助两院的作用,影响政府有关法规政策的制定,与雇主实行集体协商 谈判制度,签订集体协约保护雇员利益。
【罢工】2013年,澳大利亚未发生全国性的大罢工。近期地区性的罢 工有:2013年7月,新南威尔士州180所公立医院的数千名护士协会成员 罢工,抗议该州医护人员与病人配比不足现象,呼吁州政府招收更多的医 护人员,以保证病患生命安全。2014年2月新南威尔士州八111^011铁路货运 公司的火车司机罢工,反对超时工作。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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