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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劳动法概述
1.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2.外国人在英国工作的规定 3.工会及罢工简介
1. 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英国《劳动法》源于欧盟立法,但与欧洲其他国家仍有较大不同。英国法律重视雇主与员工之间附带法定权利的个人协议,很多欧盟国家雇佣关系由行业集体协议来调整。
【英国劳动法主要规定】英国劳动法的核心内容如下:
(1 )每个雇员都有权在雇佣开始的两个月内收到雇佣条款声明,内容必须包括基本条款,如工作小时、工资、病假、节假日、通知期限、不满申诉程序和纪律处分程序;
(2 )工作时间条例一般用于限制雇员的工作时间;
(3) 每个雇员都有权利享受法定最短通知期限;
(4) 一般情况下,如果雇员连续受雇至少51周,则有权利在被解雇或者被迫辞职时以不公平解雇为由索赔;
(5) 如果被解雇,每个雇员有权获得被不公平解雇的赔偿,数额将 超过通知期限内雇员工资、奖金和福利之和;
(6) 如果雇主不执行给雇员复职或重新雇佣的裁定,法院有可能裁 决增加补偿金额;
(7) 裁员或其他方式辞退雇员是否公平,取决于解雇过程是否遵守 既定程序。少数情况下,雇主可以解雇有极端行为的雇员而无需支付赔偿;
(8)雇员索赔只有通过雇员与其律师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协 议,才有可能获得赔偿;
(9) 如果公司被出售,雇员自动随公司调动。一般情况下,雇员有 必要得到卖方有关裁员或不公平解雇支付的赔偿保证,或没有这种保证情 况下买方将会接手的所有其他支付责任的保证;
(10) 当雇主有5名及以上雇员时,雇主有义务指定一个退休金托管 机构,协助安排退休金事务。
1999年和2004年《就业关系法》规定和加强了工会代表雇员与雇主 谈判的权力。2002年《就业法》进一步扩大了家庭休假、争议解决和固定 期限雇员权利等规定。2008年《欧洲信息通报和磋商指令》规定,超过50 名雇员的企业有义务定期向员工通报公司有关事项。其他法律规定还有禁 止性别歧视、怀孕员工权利和员工持股等。
【工时规定】超过18岁的员工每周工作不超过48小时,除非员工自愿 超时工作或行业有特殊规定。实际执行工时为平均每周39小时。雇员超时 加班,雇主需加倍支付报酬,周日、节假日加班报酬高达平时工资的两倍。
【全国最低工资标准】(1)雇员21岁以上,6.31英镑/小时;(2)
雇员18-20岁,5.03英镑/小时;(3)雇员18岁以下,3.72英镑/小时;(4)
雇员19岁以下学徒工或第一年学徒期,2.68英镑/小时。
【养老金]英国实行统一的养老金计划一国家二类养老保险(S2P)。
目前英国正根据企业员工数量逐步推行养老金计划,雇主有义务为员工自 动申报养老保险(分为职业养老金计划内和计划外),并将于2018年2月 前覆盖所有雇主,雇员可自愿选择是否加入该计划(详见2.7.2节)。
【社会保险(NIC)】英国政府为工伤赔偿、治病、失业和年老者提 供的保险福利(详见3.3.2节)。
【其他福利】全职雇员每年享受28天带薪休假,包括8天公共假日。

2. 外国人在英国工作的规定
【工作许可】为保证国内居民充分就业,英国政府制订劳务政策的基 本原则是:欧盟成员国内部人员流动相对自由;限制欧盟以外的国家对英 国进行劳务输人,即当英国国内劳务供给不能满足相关需求时,英国用人 单位必须首先从欧盟成员国中招聘劳务,当通过公开招聘确定没有合适人 选后,才能从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国家招聘劳务。另一方面,为增强英国综 合竞争力水平,英国政府特别鼓励受过良好教育、有特殊技能的高水平人 士的流入,并对弥补国内短缺职位的外国劳务提供工作方便。目前英国对 外来移民还是采取适度从紧的政策,尤其是通过工作许可制度(Work Permit System)控制经济移民的数量和质量。当前实施的工作许可制度 较以往复杂并成熟得多,主要有:
(1) 主体方案(Main Scheme):目前的《主体方案》是在《1971 移民法案》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1989年复审引进了两级制
(Two-Tier System): 一级制度(Tierl)的审批较为简洁,主要为方便 引进高级管理人员和英国特别空缺的人才,针对高技术移民、企业家及投 资者。二级制度(Tier2)则继续沿用以前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申请人必 须符合规定的一般性条件,针对拥有英方雇主发出工作邀请的外籍技术人 员。
自2008年起,英国政府对于希望到英国工作、学习或参加培训的外籍 人士的签证申请,实行五类打分体系(Five-Tier Points Based System), 签证申请者需达到所在类别的最低分数。分数根据申请者年龄、受教育程 度、受教育国家及院校、英语水平、此前是否有在英工作经验、以往收人 水平、申请在英职位收人水平等因素计算得出。
(2) 季节性农工方案(Seasonal Agricultural Workers Scheme): 主要是在农忙季节,从欧洲大陆雇用一些18-25岁左右的年轻人作为英国 农场主的帮手。目前实行配额管理制度。配额主要用来进行方案管理。20 世纪90年代,配额数量一直是1万名,2001年以来,逐步增加。
(3) 部门方案(Sectors Based Scheme):为满足某些部门对低技 术劳工的需求,2003年5月,英政府推出《部门方案》,首先在“食品加 工”和“宾馆及餐饮”两部门试行。在“先到者优先”的原则下,授予两 部门业主各1万名的劳工进口名额(其中允许从欧盟东扩国家招聘7500名 劳工,从其他国家招聘12500名),有效期截止到2004年1月。要求是国 家职业资格(NVQ) 3级以下、国内劳务短缺的职位;年纪在18-30岁之间。 工作时间最长为1年,劳工不准携带家属,签证到期必须离开英国。英政 府将根据部门实际需求情况定期进行审议或调整。
【关于引进外籍护理专业人员的规定】为招聘合格的外籍护理专业人 员并规范指导国际招聘行为,英国卫生部特制定《护理专业人员国际招聘 从业规范》(以下简称《从业规范》)(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international recruitment of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和注册护士资格认定。
(1)《从业规范》对外籍护理专业人员的专业技能、语言等方面提 出原则要求,并规定外籍护理专业人员在英国工作期间受到英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保护;《从业规范》对国际招聘过程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和指导; 同时声明只有遵守《从业规范》的英国招聘机构才能接受英国雇主的委托 从事国际招聘活动。《从业规范》不是强制执行的,不具法律效力,但英 国卫生部强烈推荐英国所有从事国际招聘的招聘机构照章行事,并将遵守 《从业规范》的招聘机构的名单公布在英国健康服务局雇主机构的网站 上,并要求英国雇主只能从名单中指定招聘机构进行海外招聘。
(2) 英国注册护士资格认定。英国护士和助产士理事会(Nursing and Midwifery Council, NMC)负责全英国护士、助产士等护理专业人员的管 理和登记注册事项。英国护士和助产士理事会对申请注册护士的学历、实 习及工作经验等进行评估,决定该护士是否能承担注册护士的工作。对于 外籍护理专业人员申请注册英国护士,英国护士和助产士理事会按其工作 种类将外籍护士分为五种:普通注册护士、护理精神病人的注册护士、护 理智障人员的注册护士、护理儿童的注册护士和注册助产士。申请人可根 据自已的个人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注册登记。英国护士和助产士理事会只接 受拥有一级资格的外籍护士,一级资格即意味着拥有三年学历和文凭并具 备普通护理知识和技能。英国护士和助产士理事会不是政府机构,在英国 护士和助产士理事会注册登记不意味着符合英国移民要求,还需要申领工 作许可和签证。
(3) 英国护士和助产士理事会对申请注册英国护士的中国护士提出 下列要求:第一,在中国不少于3年的护理专业培训,有理论学习和临床 实习经历;第二,在3年理论学习和临床实习中,至少通晓以下某个科别: 普通和专家内科、普通和专家外科、儿童护理和儿科学、产科护理(产科 学)、精神健康和精神病科、老年护理以及社区护理;第三,学术类雅思(IELTS)考试6.5分,并且雅思单项不低于5.5分。能够与患者、客户和 同事用英语自如交流;所写的病历记录达到能作法律依据的表达水平;能 够向其他护理人员解释患者的病情和要求;能够进行相关学术研究;第四, 完成英国护士和助产士理事会为护士规定3至6个月的督导实习,以便为外 籍护士做业务评估(注:目前中英卫生部关于招聘护理专业人员的合作 意向书已到期,但尚未续签)。
【可就业的空缺岗位】根据英国工作许可局发布的信息,当前英国劳 动力短缺、急需从国外招聘劳务的岗位主要有以下3类:
(1 )工程岗位。主要包括铁路工程师(如铁路规划师或工程师、铁 轨设计师、信号工程师、供电技师等)、建筑和桥梁工程师、交通和公路 工程师(如运输规划师、运输经济师、交通信号工程师、公路设计师、公 路维修师等)。以上3大岗位均需申请者在相关领域有两年以上的实践经 验,如果申请前两大岗位的高级职位,则需要至少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
(2)卫生保健部门。主要包括医生(如支领薪俸的社区诊所医生、意外及急救医师、麻醉师、牙医师、心脏病医生等53个岗位)、一般类专 家(如听觉病矫治专家、营养学家、药剂师、临床心理学家等11个岗位)、护士(包括所有注册护士和助产士)o英国在此部门岗位空缺最多,人才也最急需。
13)其他职业。包括精算师、CAA注册的航空技师、教师(包括所 有英格兰地区的义务教育岗位)、兽医。

3.工会及罢工简介

【工会】英国各行业工会数目较多,共约70个,统一由英国贸易联合 大会(Trade Union Conference)组织协调。1979年保守党执政后,大力
推行非国有化,把私有化作为其经济政策的核心,认为工会力量过于强大 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障碍,于是放弃了过去政府对工会采取的协商、谈 判和妥协的方针,采取强硬政策,削弱工会力量,先后通过《就业法》、 《工会法》,取消了工会享有的普遍法律豁免权,缩小了劳资冲突合法性 的范围。工会会员锐减,流失了50%的会员。工党执政后虽然取消了一些 限制工会的法律条款,但工会的境遇并没有得到多大改观,工党政府在进 行经济改革时大幅度削减社会保障福利,工会虽然强烈不满,但也无力与 政府抗衡。由于工会地位下降,人们看不到工会的作用,加上英国经济发 展平稳,个人收入较高,原来流失的会员不愿回到工会中来。现在英国工 会正在整合力量,合并工会组织,扩大队伍,希望在国会中有工会的声音。
【2013年大规模罢工】2013年10月17日,英国多个地区教师发起大 规模罢工,要求改善薪酬待遇、退休金和工作环境,2600多家学校受影响 被迫停课一天。罢工由全国教师工会和教师联盟组织。这次罢工的起因是 教育大臣迈克尔.戈夫的一项提议。根据该提议,英国教师的薪酬丨将和业 绩挂钩,工作量面临增加,养老金制度也将发生变化。
2013年,英国无中资企业发生罢工。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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