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英双语律师网!咨询热线 18930220709

专业法律服务

Professional Solution

中英双语律师网

Bilingual Lawyers

 语言之师      商务之友     成功之伴             Law and Practice in China  
兼并收购
公司运营
婚姻家庭
国际贸易
劳动雇佣
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
房产工程
刑事犯罪
美国劳动法概述
1.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2.外国人在美国工作的规定 3.工会及罢工简介
1. 劳动法的核心内容
美国的劳动法通常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劳工法(labor law),二是就业法(employment law)。1935年通过的《国家劳资关系法》为美国联邦政府对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进行调整设定了一个框架。该法明确禁止雇 主干涉雇员以下行为:组织工会、通过工会进行集体谈判、罢工和设置纠 察等行为。
【立法形式】在立法形式方面,有判例法与制定法交融、联邦立法与 各州立法并存的传统。美国是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传统的、主要的立法形式,强调遵循先例,法律规范由大量案例累积而成。所以在 美国,许多劳动关系法律原则及规范都根植于普通法。
【立法执行形式】在立法执行形式方面,分散的特性非常明显。基于 特定的社会背景和立法体制,美国的劳动关系法律规范非常庞杂和分散,其劳动法律体系可以被视作一个拼凑的混合体,包括了若干单项立法,不 同的单项立法规范不同的劳动事项,由不同的行政机构负责实施。《公平 劳动标准法》规定了工资、工时和童工,执行机构为联邦劳工部所属的工 资工时处;《民权法》、《同工同酬法》、《年龄歧视法》、《残疾人保 护法》规定了反就业歧视,执行机构为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国家劳资 关系法》规定了雇员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执行机构为国家劳动关系委员 会;《职业安全和健康法》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执行机构为联邦职业安 全和健康管理署。另外,美国联邦政府还设立了调解和解委员会,以调解 和解方式处理劳动争议。这种有序的分散执行,将分工明确的精神贯彻落 实,确保了劳资关系、雇佣关系等具体的纠纷调解归属,从而具体地保证 了劳动关系的协调。
【执法特点】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利益。美国 的劳动者权益得到的保护与美国相对完善的劳工法律体系是密不可分的。
美国的《劳工法》从认为受雇人群处在弱势地位的角度,对他们的安全、工资和福利等作了充分的考虑,有关劳资关系的法律都对劳方利益予以严 格保护。比如美国法律明确规定,所有的雇人单位和个人,都要首先遵守 该法中的规定,例如对工作人员不得有种族、宗教、年龄和性别歧视,所 有岗位和报酬都应该根据雇员的能力来决定。员工也有相应的集体谈判工 资和工作条件的权利,而且只要双方同意一方为另一方工作,哪怕是口头 的协议,也被视为受到该法保护。绝大多数情况下没有试用期,工作1小 时就要按商量好的数字付给工资。与此同时,美国的雇主也受到相应的法 律保护,他们拥有对自己职员的招聘和解雇权。只要有正当的理由,政府 执法部门不轻易干预。对于经济性裁员等较大规模的解雇行为,只要提前 申报劳工部即可,不受雇员诉i公和国家的制裁。在美国工商业界普遍存在 的共识认为,雇主和主管部门掌握有解雇自由,是企业具有经济活力、竞 争力和安全环境的保证。
【对小企业的政策倾斜】在劳动法方面,为解决小企业在向其雇员提 供医疗和退休保障方面的困难,美国政府允许结成健康保险联盟,使得小企业能够和大公司一样向雇员提供医疗保障。对雇员人数及利润额少于规 定数量的中小企业,政府降低了所得税税率。美国小企业雇主可以通过建 立一项退休储蓄计划来帮助他的雇员为未来的退休生活进行积累。而退休 储蓄计划能为雇主吸引和留住优秀雇员,并为雇主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
雇主甚至还可以为自己建立退休储蓄计划(1962年通过《自雇者个人退休 纳税法》)通过政府的政策性减税工具,可以提高小企业的生存能力与 盈利水平,降低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从而有效地保证员工的福利。

2. 外国人在美国工作的规定
【美国引进劳务的主要政策规定】根据美国《移民和国籍法》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规定,美国政府依据外籍工人是否申
请在美国永久工作相应制定了2套准入制度,分别核发永久和短期工作许 可。
(1) 永久工作许可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以下简称“移民局”)负责受理相关申请,
一且获批,申请者将获得在美国永久居留权和移民签证。7jC久工作许可申 请共分EB1-5共5类,主要面向在本领域表现极为杰出的新闻工作者、运 动员、教授、科研专家、外国公司高管、高学历专才、赴美国投资者等。
美国移民局对各类申请者条件均做出了具体规定。
鉴于永久工作许可申请门檻高,申请者多为“精英阶层”,不属常见 的“劳务输出或赴美国工作”范畴,不再详述相关政策规定和申请流程。
(2) 短期工作许可
①主管部门
美国劳工部及其派驻各州机构审核雇主雇用非移民类临时性外籍劳 务人员(以下简称“外籍劳务”)的申请条件;美国移民局决定是否批准 雇用外籍劳务;美国驻外使领馆对拟赴美国从事劳务的外国公民进行面 试,决定是否发放相应类别签证;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核准 外籍劳务人境申请,定期发布“非移民人境统计报告”。
②具体分类
临时外籍劳务共分21类,目前,中国公民有资格申请其中13类,具体 包括:专业人才(H-1B)、医疗及学术之外的培训生项目(H-3)、外国 媒体(I)、外国公司管理人员(L-1A)、外国公司专业技术人员(L1-B)、
科技等特定领域杰出人士(0-1 )、0-1类别助手(0-2)、国际知名运动 员(P-1A)、国际知名艺人及团体(P-1B)、文化交流项下的演艺个人 及团体(P-2)等。近年,中国公民赴美国劳务和就业主要集中在H-1B、L-1A和L-1B等3类;在美国中资企业中方员工多为L-1A/B类。
值得一提的是,在全部21类许可中,体力劳动等低技能岗位集中在季节性农业务工(H-2A)、临时性非农务工(H-2B ),但美国国土安全部、国务院共同制定了H-2A/B准人国别名单(2011年共包括53个国家),仅 相关国家公民才有资格申请H-2A/B工作许可。由于中国不在名单之列,中 国公民无法在美国农业、非农行业从事临时劳务工作。
【中国公民申请赴美国临时劳务许可主要类别、流程】类别和流程有:
(1 )专业人才(H-1B)
①串请条件
H-1B职i必须为工作性质复杂的专业岗位(如科研、工程、计算机编 程等);受聘者至少拥有美国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其他国家同等学历。其中, H-1B2职位必须与美国国防部合作科研、生产项目相关;H-1B3许可专门 面向能力出众的时装模特。
②申请额度
移民局每财年最多可发放65000个H-1B工作许可。本财年额度如有剩 余,则自动顺延至下财年。
此外,根据美国与智利、新加坡签订的自贸协定规定,美方每年分别 为智利、新加坡公民预留1400个和5400个H-1B工作许可。拥有美国大学 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外籍劳务将额外享受20000个工作许可。受聘于高等院 校、非营利组织、政府研究机构的外籍劳务人数不设上限。
③申请流程
A. 由美国雇主(非个人)代表外籍劳务向美国政府提出申请。雇主 填写“劳动条件申请”(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以下简称“LCA” )
表格,通过美国劳工部专门网站在线提交。在LCA中,雇主应确定拟聘外 籍劳务岗位的平均行业工资,并承诺为外籍劳务提供不低于从事同工种美 国员工的薪资水平、工作条件等;不得在本公司员工罢工及谈判期间雇用 外籍劳务;在递交LCA—个工作日后,雇主在本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公告 牌、网站等张贴LCA内容,解释雇用外籍劳工原因(如岗位需特殊技能或 当地美国工人不愿从事相关工作等),听取本公司雇员和公众意见。
B. 劳工部门将就雇用外籍劳务是否会给同工种美国工人带来负面影 响等进行评估。如提交材料齐全,劳工部门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 批准申请。雇主持LCA批件,连同填写完整的1-129表格(由美国国土安全 部和移民局制定)交至美国移民局。同时,雇主需备齐整套申请文件,供 劳工部门复査之用。
C. 移民局决定是否向雇主发放用工授权许可。
④居住时限及其他
以H-1 B身份来美国的外籍劳务至少可获3年居住期,期满后可申请延 期,但总时限最长不超过6年。居住期限内,雇主单方面提出中止聘用的,
雇主将承担外籍劳工返程交通费用;外籍劳工主动离职的,交通费用由雇员自理。
(2)外国公司在美国分支机构管理人员(L-1A)及专业技术人员 (L-1B)
①申请条件
一类雇^是在美国巳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实体(统称“分支机构”) 的外国公司,该外国公司应与在美国分支机构存在隶属关系(如全资或控 股等),在美国分支机构连续经营1年以上。受聘者在过去3年内至少为该 公司工作满1年,拟由其他国家调往美国分支机构担任管理人员(如负责 人、行政主管、部门经理等,适用L-1A类别),或从事需具备特殊技能的 专业岗位(适用L-1B类别)。
另一类雇主是拟在美国新设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该外国公司在美国 已租用或购置经营场所,并证明本公司有充裕资金用于在美国拓展业务、 支付员工薪资。
②串请额度
虽无具体人数限制,但申请难易程度常与外国公司自身及其在美国分 支机构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挂钩,经营状态佳、在美国持续经营能力 强,获批可能性相应增加。
③申请流程
A. 雇主代表外籍劳务向移民局提交1-129表格。
B. 移民局决定是否向雇主发放用工授权许可。
④居住时限
在美国已有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雇用外籍劳务,其首次入境最长居住 3年。在美国新设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雇用外籍劳工,其首次人境最长居 住1年。期满后,二者均可申请1次延期,最长再居住2年。
【赴美国工作签证及人境管理规定】主要规定有:
(1 )签证
美国A取得移民局许可后,外籍劳务联系美国驻外使领馆预约面 试,签证官决定是否发放签证(享受人境豁免美国签证的国家公民不在此 列)。
有关中国公民在华申请赴美国签证具体流程及事宜,请向美国驻中国 大使馆、总领事馆咨询。
驻中国大使馆签证事务网站
chinese.usembassy-china.org.cn/visas. htm I
驻成都总领事馆签证事务网站
chengdu-ch.usembassy-china.org.cn/visas2.html
驻沈阳总领事馆签证事务网站
chinese.shenyang.usconsulate.gov/zh/visas.html
驻广州总领事馆签证事务网站 guangzhou-ch.usembassy-china.org.cn/visas.html
驻上海总领事馆签证事务网站 shanghai-ch.usembassy-china.org.cn/visas.html
驻武汉总领事馆签证事务网站 wuhan-ch.usembassy-china.org.cn/zh/visas.html
(2)人境许可
所有外籍劳务均需向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申请人境许可。
完成全部手续后,外籍劳务即可赴美国工作,但必须服务于特定雇主。 一旦更换雇主,应重新履行全套申请手续。

3.工会及罢工简介
【工会权利】根据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瓦格纳法》,工人有权成 立工会、有权集体与雇主谈判,反对利用各种不当劳动行为和企业手段干 涉或限制工人运用他们所享有的权利。
【工会目标】美国工会对政治和意识形态活动介入较少,主要目标放 在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上,为雇员争取更高的工资、更好的福利、更多的 工作保障。选举、立法一类的政治活动也主要围绕这些主题进行。随着生  
活质量的提高、物质生活的富足,工会为劳工阶层所寻求的利益已经不再 是劳工阶层关注的唯一目标。如今对工会而言,丰富基本职能、关注劳工 阶层多元需求的诉求,已被列人工会的议事日程。
【工会人会率】2013年美国工会成员人数为1450万,工会入会率为11.3%,比1983年的20.1 %有明显下降。美国私营经济部门的人会率较低, 仅为8.2%,比1983年减少了一半。公共部门的入会率自1983年以来也在 稳步下降,但保持在37.2%。
【主要工会组织】美国最有影响力的工会组织是劳联-产联(American Federation of Labor and Congress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s,简称 AFL-CIO) o劳联-产联拥有100多年的历史,目前拥有会员1200多万人, 是美国最大的劳工组织,在美国政治和外交中代表劳工的利益。劳联-产联 近年来一直是美国对华贸易政策的一个主要游说集团,也是美国最重要的 一个贸易保护势力集团。
【工会分布】美国工会会员主要集中在6个州:加利福尼亚、纽约、 伊利诺伊、宾夕法尼亚、密歇根、俄亥俄。尽管这些州只占美国工资和薪 金工人的三分之一,但工会组织在这些地区十分活跃。
【罢工情况】美国劳工统计局存有的1000人以上参加的罢工记录显 示,美国罢工及参加者的数字近年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目前处于历史的 低点,每年1000人以上罢工数量仅有十余起,涉及的工人数量只有几万人。 相比之下,1952年是470起,1980年是187起,涉及工人数量分别为274.6 万人和79.5万人。2013年8月29日,美国纽约、洛杉矶、芝加哥、底特律 等数十个城市的快餐店工人举行大范围的罢工活动,要求将联邦政府2009 年设定的最低时薪从7.25美元提髙至15美元。同年12月5日,全美100个 城市的快餐业员工为“双倍加薪”举行了为期一天的联合大罢工,这是2013 年全美最大规模的一次快餐业罢工行动。此后康涅狄格、纽约和罗得岛等 州均通过决议在2014年提高最低工资。2014年2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 行政命令,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把联邦雇员的最低工资由目前每小时 7.25美元提髙至每小时10.1美元。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