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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阶段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6.1 不及时进行中间验收的风险与防范
  6.2 总包不及时进行分包工程验收的风险与防范
  6.3 不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风险与防范
  6.4 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的风险与防范
  6.5 验收未通过,未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的风险与防范
  6.6 发包人为拖延结算而不组织竣工验收的风险与防范
  6.7 验收通过后,未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的风险与防范
6.1 【不及时进行中间验收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施工企业如不及时进行中间验收,可能导致下列风险:1.工期被拖延,承担违约责任;2.无法及时申领进度款;3.在其之后可能发生的工程质量及安全问题,要承担赔偿责任;4.如引起相关工程的延误,还可能遭到索赔。
  【防范措施】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中间验收:1.及时书面提交中间验收资料、并保留好送达凭证;2.如因其他方原因导致中间验收延误,应及时按约提交签证或索赔报告,做好签收记录。
  6.2 【总包不及时进行分包工程验收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总包不及时进行分包工程验收,可能导致下列风险:1.分包可能提出索赔;2.如影响其他工程的进行,可能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防范措施】总包应事先制定分包工程验收计划和具体的验收要求、验收责任人,对于要求进行验收的分包工程,总包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及时组织验收,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
  6.3 【不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施工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导致竣工结算被拖延,承担逾期竣工责任及工程的保管责任。
  【防范措施】1.施工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通过直接送达、快递送达、挂号信送达等方式向发包人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做好签收记录,保存好签收记录和快递、挂号信凭证等资料;2.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分阶段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以保证在工程竣工后的最短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6.4 【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施工企业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造成发包人不能正常验收,将导致下列风险:1.竣工结算被拖延;2.承担逾期竣工责任;3.承担对工程的保管责任。
  【防范措施】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编制相应目录、装订成册,做好签收记录。办理交接手续时应明确交接资料的文件清单,并书面确认。
  6.5 【验收未通过,未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及时组织整改,导致竣工结算被拖延,并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
  【防范措施】1.施工企业可要求发包人出具书面整改清单及整改要求,组织人员及时、全面进行整改。如发包人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依据,则应积极协商、据理力争,保留好相关证据。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及时按约提出索赔;2.施工企业应熟悉工程所在地对竣工验收资料的要求,以保证送达发包人的资料的完整性。
  6.6 【发包人为拖延结算而不组织竣工验收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发包人为拖延结算,在施工企业提交竣工报告后不组织竣工验收,可能导致施工企业被视为工期延误、结算依据缺乏、额外承担对工程的保管责任。
  【防范措施】面对发包人拖延结算的情况,施工企业可采取下列措施:1.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不留尾项,并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2.及时有效地送达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并保留好送达凭证;3.发书面函件催促建设单位尽快验收,并说明其拖延验收的法定后果;4.应积极谨慎处理业主的拖延,可能会涉及施工企业的优先受尝权。
  6.7 【验收通过后,未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工程验收通过后,施工企业未及时办理工程的移交手续,导致施工企业可能承担工程的保管责任或违约责任。
  【防范措施】工程验收通过,施工企业应时办理工程的移交手续,将竣工项目移交发包人,及时转移撤出施工现场,解除施工现场全部保管责任。施工企业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 如果按合同约定应当移交,则应遵守合同的约定;2.如因发包人不接收导致不能移交,则应发书面函件催促,或签订补充协议代保管,或及时提交索赔报告,办理索赔手续;3.如因发包人违约,施工企业为保护自身权利采取暂不移交措施,则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并在恰当的时候移交工程,以免承担责任。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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