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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范围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是有一定限制性条件的,对授予对象的职位、角色等有一定的限制。本文首先介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一般规定,然后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加以阐述。
 (作者:中英双语律师网首席律师  姜慧蓉)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范围限制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是有一定限制性条件的,对授予对象的职位、角色等有一定的限制。本文首先介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一般规定,然后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加以阐述。

1.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对于任何上市公司,即使在上述范围内,如果有下列情形,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 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5)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6)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7)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分为境内和境外两种情况,即境内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改制重组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2.1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

在境内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2.2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

在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股权激励的重点是在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

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负责人在上市公司任职的,可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另外,应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范围适用于中央非金融企业,而对于中央金融企业(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比照中央非金融企业执行。在境外和境内同时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当执行境内上市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技术骨干应在同一个资本市场(境外或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为方便比较,本文将上述内容作出一个对比表格做参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

上市公司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 (金融企业暂停实施股权激励)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 (适用于中央非金融企业,而对于中央金融企业(暂停实施股权激励)、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比照中央非金融企业执行)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董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除外)

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经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经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包括其他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重点是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骨干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在境外和境内同时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当执行境内上市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技术骨干应在同一个资本市场(境外或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得成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

(1) 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 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5)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6)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7)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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