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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特别法规、一般法规、国际条约)
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中国政府自1979年起逐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制定了以产业政策、地区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为主体的外商投资政策体系,体现于外资法律法规中。中国的法律法规(包括有关外资的法律法规)有很多,本指南中仅列举了部分较为重要的法律、法规。
适用于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有关外资的特别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5)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4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
(7)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8)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9)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0)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11)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12)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暂行规定》;
(13)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

二、一般性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国际条约
(1)  截至2013年10月底,中国已与13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2)  截至2013年6月底,中国已与99个国家和地区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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