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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费-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又名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费用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或情况特殊的,由本会秘书处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用数额。本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仲裁费

一、关于国际、涉外及涉港澳台争议案件的仲裁费用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费用(人民币)

    1,000,000元以下

    争议金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0元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35,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

    135,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210,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50,000,000元以上

    610,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以上部分的0.5%



   申请仲裁时,每案另收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括仲裁申请的审查、立案、输入及使用计算机程序和归档等费用。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本会秘书处决定仲裁费用的数额。
   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本仲裁费用表的规定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本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二、关于国内争议案件的仲裁费用



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

    最低不少于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

    100元+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50,001元100,000元

    2,550元+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100,001元至200,000元

    4,550元+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200,001元至500,000元

    7,550元+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0,001元至1,000,000元

    13,55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000,001元以上

    18,55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处理费(人民币)
    200,000元以下     5,000元
    200,001元至500,000元     5,000元+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0,001元至1,000,000元     11,00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1,000,001元至3,000,000元     18,5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3,000,001元至6,000,000元     28,500元+争议金额3,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5%
    6,000,001元至10,000,000元     42,000元+争议金额6,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     58,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20,000,0001元至40,000,000元     88,000元+争议金额2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2%
    40,000,001元以上     128,000元+争议金额4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15%



   仲裁费用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或情况特殊的,由本会秘书处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用数额。
   本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一、关于国际、涉外及涉港澳台争议案件的仲裁费用

     本费用表适用于本规则第四条第1、2项仲裁案件,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费用(人民币)

1,000,000元以下

争议金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0元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35,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

135,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210,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50,000,001元以上

610,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以上部分的0.5%


    申请仲裁时,每案另收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括仲裁申请的审查、立案、输入及使用计算机程序和归档等费用。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秘书处决定仲裁费用的数额。
    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照本仲裁费用表的规定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二、关于国内争议案件的仲裁费用

    本费用表适用于本规则第四条第3项仲裁案件,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的通知,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规则第四条第(三)款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如下:


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00元以下

100元

100,001元至200,000元

4,550元+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200,001元至500,000元

7,550元+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0,001元至1,000,000元

13,55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000,001元以上

18,55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处理费(人民币)

100,000元以下

1,250元

100,001元至200,000元

5,000元

200,001元至500,000元

5,000元+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0,001元至1,000,000元

11,00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1,000,001元至3,000,000元

18,5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3,000,001元至6,000,000元

28,500元+争议金额3,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5%

6,000,001元至10,000,000元

42,000元+争议金额6,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

58,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20,000,0001元至40,000,000元

88,000元+争议金额2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2%

40,000,001元以上

128,000元+争议金额4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15%


    仲裁费用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或情况特殊的,由秘书处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用金额。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三、关于紧急仲裁的仲裁费用

    本费用表适用于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方当事人为临时措施申请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组成紧急仲裁庭的,及/或另一方当事人向该紧急仲裁庭提出临时措施申请的,收费标准如下:



临时措施的申请

收费金额(人民币)

一项临时措施

10,000元

多项临时措施

10,000+(n-1)×2,000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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