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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定企业登记信息的通知
当事人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所得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以作为证明该企业诉讼主体资格的依据向法院提供。
上海高院:关于使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定企业登记信息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配合公司法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日开通“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向公众开放各地企业信息的免费查询服务。为充分利用该公示系统,便捷推进案件审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所得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以作为证明该企业诉讼主体资格的依据向法院提供。

  二、对方当事人对上述信息提出异议的,或者法院经审核后存疑的,审理中应组织当事人通过网上查询的方式予以核实,经核实确认无误的,应予采信。

  三、受条件所限而无法当场进行网上查询核实的,可要求提供信息的当事人提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取得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四、对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审理中经网上查询核实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予采信。

  本通知执行中如有情况与问题,请及时报高院立案庭、民二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3日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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