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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规定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
本补充规定所指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跨国公司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跨国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且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外商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规定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的函
( 发布日期:2014-07-14)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规定实施 意见的补充规定》的函
(沪商外资﹝2014﹞3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总部型机构,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1﹞98号)及《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2﹞5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规定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规定实施意见的
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总部经济发展环境,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总部型机构,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现就2012年7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2﹞5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
  本补充规定所指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跨国公司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跨国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商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1、跨国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并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不少于3家外商投资企业,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上海;
  2、跨国公司区域业务总负责人及负责相应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长驻上海工作;
  3、总部型机构经营场地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且履行总部运营管理职能的员工达50名以上。
  二、总部型机构的认定与管理
  (一)管理部门
  市商务委负责总部型机构的认定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总部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二)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应当向市商务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型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总部型机构为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上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母公司近一年度审计报告;
  5、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6、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区域业务总负责人及主管运营的高管的任命书、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和就业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7、公司经营场地取得证明,自有房产需要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以租赁方式取得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8、公司从事运营管理职能的员工名单;
  9、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三)审核
  市商务委将审核通过的公司列入“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名单”,并定期反馈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市商务委负责对总部型机构进行复审,复审办法另行制定。
  三、鼓励政策
  (一)出入境
  1.临时入境
  设在本市的总部型机构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员工,可申请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
  2.长期居留
  (1)总部型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办理有效期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可办理有效期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办理有效期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总部型机构所属注册资本达到300万美元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办理有效期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可办理有效期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2)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父母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3.永久居留
  总部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按《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4.海外人才居住证
  被总部型机构聘用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特殊才能的,在上海工作的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无中国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外国专家及其他外国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等偕行人员,可优先申办《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5.紧急情况下来沪
  对总部型机构,可直接给予口岸签证商务备案单位资格。其邀请的临时来沪外籍人员如因紧急事由未及时在我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的,可按规定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
  6.办理健康证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总部型机构法定代表人以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健康证明提供绿色通道。
  7.赴香港、澳门
  总部型机构的中国籍员工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的,经企业港澳商务备案,可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商务签注。
  8.赴台湾
  总部型机构的中国籍员工因商务需要赴台湾的,如提供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签发的“赴台批件”或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签发的“立项批复”并提供有效的入台旅行证件,可按规定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关签注,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9.出国
  总部型机构的中国籍员工因商务需要出国的,可按规定在本市申办护照,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二)外籍人员就业许可
  总部型机构的外籍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办有效期2年至5年的《外国人就业证》,其中,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申办《外国专家证》。
  (三)国内优秀人才引进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总部型机构引进的外省市员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提供便利。
  总部型机构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优秀人才,可按《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办理本市户籍。
  四、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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