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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爆裂致店主右眼受伤 瓶身厚度不达标厂家赔21万 
女子在建筑工地上卖啤酒时,被爆裂的酒瓶炸伤右眼。近日,宝山区法院以啤酒瓶存在质量瑕疵为据,判决生产厂家赔偿该女子21万余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女子在建筑工地上卖啤酒时,被爆裂的酒瓶炸伤右眼。近日,宝山区法院以啤酒瓶存在质量瑕疵为据,判决生产厂家赔偿该女子21万余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案情回放】
   80后女子小艾以在工程队驻地开小卖铺为生,2012年初来到大华河畔的华城四期工程工地做生意。当年7月30日,小艾在卖啤酒给两名工人的时候,突然“嘭”的一声巨响,随即其眼睛感觉一阵疼痛并流血,后右眼被确定为炸伤致残,“右眼盲目四级,分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八级、十级伤残”。
   经过一年的交涉,啤酒生产厂家一直否认酒瓶会爆炸,也不同意任何赔偿。小艾只得向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啤酒生产厂家赔偿医疗费近30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啤酒生产厂家,违规使用过期劣质啤酒瓶(该啤酒瓶系2007年生产,规定使用期限为2年);现该啤酒瓶在没有外力作用的条件下发生自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浙江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辩称,啤酒瓶使用2年系建议期限而非强制使用年限,故无所谓超期使用。根据被告的调查,原告对啤酒进行了不恰当的冷冻,导致啤酒瓶发生冷热气压不均;在交付啤酒的过程中,原告自己还不慎将啤酒瓶碰倒,故而引发啤酒瓶爆炸。所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原告未尽到合理保存以及谨慎拿放义务,被告并无过错。
   法庭当场对酒瓶碎片封存,之后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的检验过程载明:“啤酒瓶的瓶身厚度最薄处仅为1.76毫米(国家标准为不小于2毫米),同一水平面的瓶壁厚薄比有部分大于2 (国家标准为不大于2)。”
   鉴定人经综合判断认为,送检酒瓶的爆裂特征上仅反映外力作用的部分特点;由于送检啤酒瓶碎片缺少较多,未检见其他反映啤酒瓶爆裂的特征,故无法对送检啤酒瓶的爆裂原因予以明确判断。
【以案说法】
   问:啤酒瓶究竟是“自爆”还是“它爆”?
   答:根据司法鉴定部分检测结果可以确定,被告的啤酒瓶在厚度和厚薄比方面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因此,该啤酒瓶的爆炸与其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送检啤酒瓶的爆裂特征上还反映了外力作用的部分特点,该鉴定分析与被告证人证言的相关陈述具有符合之处,故外力作用也与啤酒瓶的爆裂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问:啤酒瓶使用期限可以超过2年吗?
   答:鉴于该使用年限系国家建议使用年限而非强制报废年限,故法院对原告的相关主张不予认可。
   问:如何确定双方责任?
   答:被告辩称啤酒瓶爆裂系原告不当冷冻又不慎碰倒所致,但产品质量责任非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同时,被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原告有不当冷冻行为,而鉴定结论已明确被告的啤酒瓶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缺陷,故法院对被告的相关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法院确定被告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宝山区法院 李新卫)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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