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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上海201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60435元,月平均工资5036元。
项目/对象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3022-15108元(注1

21%

8%

11%

2%

1.5%

0.5%

1%

0.5%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022-15108

个体业主缴付21%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8%

个体业主缴11%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2%

个体业主缴付1.5%

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0.5%

1%

0.5%

灵活就业人员

3022-15108

29%

13%

   ……

……

……

0.5%

(注2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3022-15108

29%

13%

2%

1%

0.5%

外来从业人员

3022-15108

21%

8%

11%

2%

1.5%

0.5%

1%

0.5%

2770

(注3

6%

(注3

1%

(注3

……

……

……

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3022-15108元(注4

21%(注4

8%(注4

11%

(注4

2%

(注4

1.5%

0.5%

1%

0.5%

失业人员

3022

(注5

   ……

13%(注5

   ……

……

……

注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108元,下限为3022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注2: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注3: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根据规定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

注4: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根据规定至2014年3月底过渡期已满,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注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

本标准执行期: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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