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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其中第7、8条关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的优惠政策引起广泛争议
安徽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皖人社发〔2013〕31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公务员局:
《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6月27日

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支持和服务我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

1.完善就业补贴政策。对学习紧缺专业(工种)并在省内民营企业就业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提供创业资金扶持。对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型微型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补助资金用于抵缴民营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生产经营性支出。

3. 规范职业介绍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省内民营企业招用人员的,按规定给予其职业介绍补贴。根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上年度服务人次和补贴金额的规定比例,提前拨付当年的职业介绍补贴,年终时按照实际成功介绍人数及补助标准进行结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的,按规定给予摊位补贴。

4.支持建立民营创业基地。对认定的民营企业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落实统一孵化政策和创业服务的,根据吸纳企业户数,按规定给予创业服务补助。

5.健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创业的,提供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民营小企业和微利项目,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6.加强民营企业用工服务。健全企业用工监测体系,组织开展民营企业用工需求分析,利用人社网站、就业信息网、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载体对外发布岗位需求信息。定期举办民营企业用工招聘会,帮助民营企业解决招工难题。对用工需求量大的新项目,帮助民营企业组织开展专场招聘或赴外地招聘。

二、积极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7.允许公务员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对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本人申请提前退休进行创业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进行创业。对有创业项目,符合相关条件并依法辞去公职的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予以批准,不得设置法律规章规定以外的附加条件。

8.允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人员,经单位审核同意、主管部门批准,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可以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携带科技创新成果创办民营企业的,6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期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对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到民营企业创业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实际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继续调整;离岗期满3个月内不办理任何手续的工作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9.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可委托当地县(市、区)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民营企业工作的人才提供优质服务,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的就业、落户、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人事代理工作。在民营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在民营企业就业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工龄。

10.鼓励军转干部到民营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积极引导军转干部转变择业观念,落实扶持措施,鼓励支持有愿望、有能力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民营企业就业创业。为军转干部创办的民营企业提供免费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档案托管服务,提供免费的用工招聘服务。根据军转干部创办的民营企业的岗位需求,提供订单式培训和定岗培训服务。

11.帮助引进“两高”人才。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做好配套服务工作。在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人才时,专门面向民营企业发布岗位需求征集通知,为民营企业引进各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搭建平台和桥梁。对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在人才引进等方面与公办研发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支持政策。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中级工以上技能人才到省内民营企业就业的,在现有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人均200元补贴。

12.提供引进国外智力服务。积极搭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为民营企业家接受国际先进理念、提升竞争能力、寻求合作伙伴开辟渠道。鼓励民营企业申报引智项目,重点支持科技型创新型民营企业引进急需紧缺的国(境)外人才。未来5年内,在民营企业中培育建立15-20个省级以上引智成果示范基地(单位)。对促进民营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推荐其申报省政府“黄山友谊奖”和中国政府“友谊奖”。对民营企业引进的省外“外专百人计划”专家,给予50-70万元经费资助;对获批立项的“外专百人计划”培育项目,每年给予10-15万元经费资助。

13.落实人才引进补助政策。对民营企业引进省外“两院”院士、“千人计划”、“百人计划”、“万人计划”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每年在我省实际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补助资金。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建站(室)资助。

14.做好人才评价服务工作。将民营企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纳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全国(省)技术能手、社会主义优秀建设者等优秀人才选拔培养范围。积极向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宣传职称评审政策和办法,畅通民营企业专技人才职称评审渠道,做好职称评审服务工作。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业技能人才鉴定工作。

三、大力开展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

15.提供创业培训服务。免费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多层次、全过程、阶梯式的创业培训。对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16.促进校企培训就业对接。组织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面向民营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开展职工培训,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方式,给予技工院校适当补贴。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与民营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积极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就业人数,给予培训院校或机构人均100元就业补助。鼓励技工院校在民营企业建立实习基地,鼓励民营企业在技工院校建立冠名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17. 提供培训补贴支持。对民营企业新录用人员,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给予民营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人均300元,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不低于人均500元。民营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职工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分别按照每人500、1000、2000、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四、着力加强社会保障服务

18.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民营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补贴。小型微型民营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五项社会保险补贴。

19.加强社保关系转移服务。切实保障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政策及经办服务。对流动到民营企业就业的参保人员,及时提供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服务。

五、努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20.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用工。引导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与其招用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指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21.加强民营企业工资指导。指导民营企业依法建立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帮助民营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结合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幅度。

22.健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选择部分民营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推动民营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畅通诉求渠道。督促乡镇、街道等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将民营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纳入工作范围,指导民营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23.强化民营企业执法服务。综合运用法律宣传、诚信评价等多种手段,引导民营企业自觉守法和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网格化建设,寓执法于服务之中,促进民营企业和谐健康发展。

六、全力落实组织保障措施

24.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清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加大工作力度,加强作风建设,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听取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努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难题,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25.注重政策宣传。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以及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社区平台作用,提高政策知晓率。

26.开展奖励表彰。按照省政府要求,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每3年对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市、县(市、区)和优秀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进行集中表彰。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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