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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不缴社保金 法院认定该约定无效
某公司专柜营业员俞女士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承诺书,约定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保金,而是以现金形式每月补贴其300元。离职后,俞女士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并获支持。公司于是将俞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每月的补贴并双倍赔偿。日前,黄浦区法院判决俞女士返还现金补贴,但无需赔偿。
某公司专柜营业员俞女士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承诺书,约定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保金,而是以现金形式每月补贴其300元。离职后,俞女士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并获支持。公司于是将俞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每月的补贴并双倍赔偿。日前,黄浦区法院判决俞女士返还现金补贴,但无需赔偿。

案件回放

   2010年10月,俞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一家专卖店的营业员。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20日。同时,俞女士还与公司签署了一份承诺书,表示因其自行交纳社会保险(自由职业),无需公司办理社会保险,但要求公司每月发放社保补贴300元。

   2012年3月,俞女士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金。仲裁委支持了俞女士的要求,责令公司为俞女士补缴社保金。然而公司在为俞女士补缴了社保金后认为,既然双方的约定无效,那么俞女士就应当返还社保补贴,并按照当初的约定赔偿损失。于是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俞女士除应返还从原告处获得的全部社保补贴和双倍赔偿共计9000余元。

   庭审中,俞女士辩称,当初自己作为弱势群体,被迫无奈在公司不予缴金的承诺书上签字,故该承诺书并非出于被告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此为霸王条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承诺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鉴于俞女士已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因此公司要求返还社保补贴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至于公司要求俞女士支付赔偿的诉请,由于双方承诺书约定无效,且俞女士并无过错,法院不予支持。

论案说法

   问:用人单位能否自行与职工约定不缴纳社保费用?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国家养老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中一部分用于社会统筹,一部分由单位代缴记入劳动者个人账户。社保费的缴纳关系到整个国家社保基金的安全,关系到劳动者年老、失业及医疗保障等,并非可以通过协议自行约定。

   用人单位以直接支付劳动者现金补贴的形式逃避缴费义务的行为,阻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发展,法律明令禁止该种行为。因此,本案中,俞女士签订的承诺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应属无效,用人单位应当为她补缴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对此,劳动仲裁也支持了俞女士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黄浦区法院 汤峥鸣)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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