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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经纪人的概念?经纪人的经营范围有何规定?
根据2004年8月28日实施的《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作者 中英双语律师网 首席律师 姜慧蓉)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纪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相关法规,对经纪人的概念以及经营范围做了相关规定。

一、 经纪人的概念

根据2004年8月28日实施的《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办法》同时规定了经纪人应取得相关营业执照,规定在《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

“第六条 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

第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成为个体独资经纪企业。

第八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成为合伙经纪企业。

第九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经纪公司。”

根据2005年2月16日实施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5]第21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经纪人的概念:首先,经纪人以收取佣金为目的。第二,经纪人处于他人交易的中间,是为他人之间的交易进行中介服务;根据这一特点,那些不是为他人之间交易而从事中介服务的中介人则不属于经纪人范围,如会计师事务所、婚姻介绍所等。第三,经纪人主要以居间、行纪、代理等方式从事经纪活动。居间是指经纪人接受他人委托,为委托人报告交易机会或者为其计约提供媒介服务;行纪是指经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代理是指经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其从事交易活动,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经纪人主体包括个人经纪人、个人独资经纪人、合伙经纪人、公司经纪人等。”

二、 经营范围
   
   根据《意见》第二条:“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应明确经纪项目和经纪方式。经纪人的经纪项目主要包括农产品、工业品、房地产、技术、劳动力、文化、体育、产权、运输等;经纪方式主要是居间、行纪、代理。国家实行特许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经纪人不得以经纪的方式开展经纪活动。”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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