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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10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是我国首例认定未经许可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生效判决。
  案例一: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是我国首例认定未经许可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生效判决。
  案例二: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中,北京一中院认为在同类产品上设置不恰当的软件冲突提示和警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中,北京一中院认为未经许可强行修改他人网页页面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四:北京枫叶之都旅游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中,北京一中院认定网站自行设定的自然排名算法规则不具有违法性,为后续竞价排名案件中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认定提供了借鉴。
  案例五: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中,北京一中院认为通过诱导阻碍用户使用他人同类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六: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中,北京一中院认为垂直搜索技术的使用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超出合理范围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七: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中,北京一中院认为发布具有基本事实依据的消息并不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八: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中,北京一中院认为散布未经证实的消息、影响同业经营者竞争利益的,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九: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中,北京一中院认为恶意插标及劫持流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十: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这两起案件是在2013年实施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行为保全制度后,北京一中院首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知识产权报 2014-6-27)

法律之间冲突时的效力原则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律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法律高于法规原则、法规高于规章原则、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等。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我国《立法法》主要规定:(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各自的权限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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