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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英文合同中一般都有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条款

在中国、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可抗力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免责事由。即使合同没有约定,当事人仍可依法主张,法院也会适用法定规则。例如中国《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因此,在这些法域下,条款的缺失不会导致权利的丧失。

在英国、美国(多数州)、中国香港等普通法法域,不可抗力不是法定概念,而是纯粹的合同约定事项。如果合同没有明确写入不可抗力条款,当事人就不能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此时唯一的法定退路是“合同受挫”原则,但其适用标准极其严苛,通常要求事件导致履行“根本不可能”或合同目的“彻底落空”,仅仅是成本增加或利润受损远远不够。因此,英文合同中普遍写入不可抗力条款,根本原因在于英美法系没有法定的不可抗力制度,当事人只能通过合同自行创设救济。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理解。

法律传统:普通法不提供“不可抗力”这个工具

在英格兰法、美国多数州法、香港法等普通法法域中,“force majeure”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合同概念。法律上唯一接近的救济是“合同受挫”(frustration),但它的门槛极高:

  • 要求事件导致履行根本不可能或合同目的彻底落空;

  • 仅仅履约变得更困难、更昂贵、利润减少,都不构成合同受挫;

  • 一旦成立,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仅按法律规则处理已发生义务,缺乏暂停履行、重新协商等灵活安排。

正因如此,当事人如果不写不可抗力条款,遇到战争、疫情、政府禁令等情况时,几乎只能硬扛违约责任。写条款,本质上是在普通法之外自行搭建一套风险分配机制。

风险分配的确定性:把“不可预见”变成“可预见”

商业合同的核心功能之一是分配风险。不可抗力条款让双方在签约时就能明确:

  • 哪些事件可以被视为免责事由;

  • 达到什么程度(阻止、妨碍、延迟)才能援引;

  • 援引后怎么办(通知、证明、暂停履行、延长工期、协商、解除);

  • 哪些风险不被覆盖(如成本上涨、市场价格波动),从而留在原风险承担方。

这种事先约定减少了争议发生时的解释空间,也降低了诉讼或仲裁结果的不确定性。

谈判与实践惯性:标准条款的“路径依赖”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不可抗力条款已经成为标准合同模板的固定组成部分。律所起草的范本、行业示范合同(如FIDIC、ICC范本)、跨国公司的采购与销售合同,几乎都包含这一条款。即使适用中国法等有法定不可抗力的法域,加入条款也有额外价值:

  • 可以细化法定规则,例如明确通知期限、证明标准、协商程序;

  • 可以扩展或限缩法定范围,例如把流行病、制裁明确列入或排除;

  • 可以约定比法定解除更灵活的处理方式,如暂停履行后继续谈判。

因此,即便法律已经提供保护,条款仍能提升可操作性和可预期性。

举证与程序:没有条款时更难操作

在普通法下,如果没有条款,当事人只能尝试主张合同受挫,需要证明事件满足极高的法律标准,且后果是合同自动终止,无法主张“暂停一段时间再继续”。有了条款,援引方只需证明事件落入约定范围并履行了通知义务,程序上更清晰,也更容易获得法院或仲裁庭支持。

总结

英文合同普遍写入不可抗力条款,不是因为法律要求,而是因为普通法不提供这一救济,当事人必须自行约定;同时,这一条款还能细化风险分配、增强确定性、降低举证难度,因而成为国际商事合同的标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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