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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浙江杭州工作的伍女士表示,她2020年与丈夫离婚,计划于今年底复婚,于是向公司申请休婚假(浙江9月起婚假延长至13天),但人事拒绝了她的婚假申请,理由是跟同一个人复婚不能享受婚假。
对此,当地人社局工作人员回复
“我们没法对这个政策本身做解答。从我的理解来说,复婚也是结婚,跟正常的结婚没什么区别,没有说复婚还有单独什么规定。”
全国各地再婚、复婚待遇
对于“离婚又复婚是否还有婚假”,全国多地已作出答复,具体规定不尽相同
天津
人社局:
复婚享受婚假10日。结婚登记不区分“初婚”“再婚”“复婚”,以上情况均在婚假享受范围内。
山西
山西省信访局:
头婚、二婚、复婚待遇一样,都可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婚假(山西婚假30天)。
安徽
各地市: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不含复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
新疆
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疆正常婚假合计是23天,再婚者只享受3天的基础婚假。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初婚享受23天婚假,再婚者只享受3天的基础婚假。
广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曾提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无论复婚,还是再婚,都可以享受婚假。
广东人社、深圳人社等也曾表示:
再婚享受与初婚一样的待遇。
上海
人社局:
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与初婚职工一样享受10天婚假待遇。
各地婚假规定
地区 | 天数 | 文件 |
北京 | 10天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 |
天津 | 10天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
河北 | 18天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 |
山西 | 30天 |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 |
内蒙古 | 18天 |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 |
辽宁 | 10天 |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 |
吉林 | 15天 |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
黑龙江 | 15+10天 (参加婚前医学检查) |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
上海 | 10天 |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
江苏 | 13天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
浙江 | 13天 | 《浙江省婚假规定》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 |
安徽 | 13天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
福建 | 15天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
江西 | 18天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 |
山东 | 3天 | 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
河南 | 21+7天 (参加婚前医学检查)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査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
湖北 | 3天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湖南 | 3天 | 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
广东 | 3天 | 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
广西 | 3天 | 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
海南 | 13天 |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网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日。第二十三条规定,参加婚前医学检杳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日的检查时间。 |
重庆 | 15天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
四川 | 3天 | 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
贵州 | 13天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
云南 | 18天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 |
西藏 | 3天 | 原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
陕西 | 3+10天 (参加婚前医学检查)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
甘肃 | 30天 |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 |
青海 | 15天 |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 |
宁夏 | 10+3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十天婚假,参加婚检的,增加三天婚假。 |
新疆 | 23天 | 《新强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