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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反对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简介

1997年,加拿大与经合组织(OECD)其他33国共同签订《国际商业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随后,加拿大联邦政府于1998 年通过并出台《加拿大外国公职人员腐败法(The Canadian Corruption of Foreign Public Officials Act S.C.)》,于1999214日生效。该法案配合加拿大《刑法》,对三项罪行予以制裁: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洗钱; 非法获得财产和收益。同时还要求对串谋、协助及教唆和辅导以上罪行予以检控。对于涉嫌商业贿赂犯罪者,同时进行刑事与民事处罚。视情节轻重可判处514年监禁。

加拿大设有督察官制度。督察官属于议会并独立于政府和政党的官员,其工作职责是行使调查、建议、公开调查结论、报告等职权,对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进行纠正,起到发现和防范腐败的作用。

加拿大相关法律规定商业贿赂涵盖“金钱、兑价物品、职务、住所或雇佣、货款、奖赏或任何利益”,即包括所有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20171031日,加拿大联邦政府颁布了《加拿大外国公职人员腐败法》修改版,支付“便利款”获得商业机会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面临14年监禁。“便利款”通常是指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时,为了加速外国公务员负责办理的事务的速度而向经办人支付的利益。 类似经办事务可能包括取得政府许可,获得经营执照等官方法律文件或得到签证等。 “便利款”支付的方式并不仅限于现金,还包括向外国公务员提供贷款,支付福利报酬或其他便利的形式。

【采掘业透明度措施法案】继欧盟和美国之后,加拿大政府于2014 11月通过了《采掘业透明度措施法案》(Bill C-43),强制要求采掘类企业(如石油和采矿业)披露支付给本国及外国各级政府(包括原住民团体)的费用。该项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持本国报告标准与欧盟及美国报告标准的一致,从而减少监管负担,该法案于201541日正式生效。

1    披露主体。该《法案》适用于参与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公司以及拥有或持有这些资源权益的公司。要求发布年度披露报告的公司包括:一是在加拿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二是在加拿大有公司的、在加拿大做生意的或在加拿大有资产的。依据他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在最近两个财政年度中的一年内满足以下至少两个条件:资产最低不超过2000万美元、已经产生至少4000万美元收入、平均雇佣了250名以上员工;三是其他规定的实体。这些公司的子公司以及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也要遵守该《法案》的规定。相关部门对规定中的“控制”具有解释权。

2    披露内容。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有义务公开报告他们向国内外各级政府支付的款项,还需要披露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共同设立的机构所支付的款项,以及针对行使政府职能实体的付款,如信托、董事会、委员会或公司。而向加拿大境内原住民团体支付的款项则在《法案》生效两年后按其规定披露。按规定需要公开披露的支付款项包括:

①税款(除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之外);

②特许权使用费;

③费用,包括租赁费、报名费、管理费及其他办理执照、许可证或特许权的费用;

④产量分成权;

⑤奖金,包括签约定金、资源发现定金和生产奖金;

⑥除作为普通股东支付的股息之外的股息;

⑦基础设施改善款项;

⑧其他规定的付款类别。

虽然该法案目前不包括在项目层面的强制报告制度,但第9条也确实提供了有关项目披露的形式和报告方式。未来可能还会出台一个依据《法案》制定的行政指导性文件,明确项目级的支付是否需要披露。

3    管辖冲突。加拿大是目前制定法律要求采掘业公司披露信息的司法管辖区之一。该《法案》第10条允许相关部门决定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报告要求是否可以替代该《法案》的披露规定。这种等效机制将极大降低与该《法案》报告要求相关的管理成本。在多国市场经营的公司就可以用一个司法管辖区的披露要求代替其他管辖区的要求,不必再重新准备一份完全不同的披露报告。

4    违约处罚。该《法案》规定,对于没有遵守披露报告要求的公司,如提交虚假报告或误导性陈述的,或是为了避免披露而故意更改付款构成的,将给予最高25万美元或是累计更高的罚款处理。

《采掘业透明度措施法案》规定,加拿大上市公司向加拿大或海外政府支付的任何高于10万加元的款项,都必须进行妥善报备。其中包括自2017年起向原住民群体支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