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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关于企业税收的规定简介

1.      税收体系和制度

台湾税收采取属人兼属地的原则。征税对象包括公司法人、独资企业、合伙及合作社等,范围较广。主要税种有:综合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 营利事业所得税、货物税、遗产税、赠与税、证券交易税、关税、田赋、地价税、土地增值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等。对于营利事业总部设在 台湾的,应该对台湾区内外的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征收营利事业所得 税。但是,对台湾省以外的所得已经按照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法规定缴 纳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提供所得来源国(地区)税务机关发给的同一年 度的纳税凭证,经台湾相关主管机构认定同意后,可从全部的营利事业所得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的数额需按照台湾适用的税率计算增加的应纳税 额。营利事业总部设在台湾省以外的,其来源于台湾省的所得,应列入在 台湾省的营利事业所得,按照规定计算征收营利事业所得税。

台湾省营利事业来源于大陆、香港和澳门所得的,应根据“台湾省与大 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和“香港澳门关系条例”规定办理。

2.      主要税赋和税率

【征税范围】在台湾省经营的营利事业,以营利为目的,有营业牌号 或者场所的独资、合伙、公司和其他组织方式的工、商、农、林、渔、牧、 矿冶等营利事业。

分为所谓“国税”、地方税(直辖市及县市税)两级。“国税”包括

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货物税、营业税、烟酒 税、期货交易税、证券交易税、关税、矿区税。地方税(直辖市及县市税) 包括土地税(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房屋税、契税、娱乐税、特别税。目前台湾税收收入占整体收入约达70%

所得税是最重要的税种(占税收收入约40% ),其次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营业税与货物税。

【综合所得税】2018-2019年综合所得税课税起征额(新台币)及累 进税率如下:

(1 )全年综合所得净额在54万元以下的,课征5%;

(2)   超过54万元至121万元的,课税12%,再减去3.78万元;

(3)   超过121万元至242万元的,课征20%,再减去13.46万元;

(4)   超过242万元至453万元的,课征30,再减去37.66万元;

(5)   超过453万元的,课征40%,再减去82.96万元。

前项课税起征额的金额,每当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年度的指数上涨累计达3%以上时,按上涨程度调整。调整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未达万元者按千元数四舍五入。

综合所得税免税额及课税起征点的金额,在每年度开始前,由台湾“财政部”依照第一项及前项的规定计算后公告。所称消费者物价指数,指“行政院主计总处”公布至上年度10月底为止12个月平均消费者物价指数。

【营利事业所得税】自2018年度起,营利事业所得税起征额及税率如下:

(1)营利事业全年课税所得额在12万元以下者,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2 )全年课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者,就其全部课税所得额课征20% 但其应纳税额不得超过营利事业课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部分之半数;

(3 )2018年度及2019年度全年课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未逾50万元者,分别就其全部课税所得额课征18%19%,但其应纳税额不得超过营利事 业课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部分之半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