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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题:规制“霸座”,明确“自助行为”,保护患者个人信息——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五大亮点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罗沙、王琦
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23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继续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和侵权责任编草案。
对各界高度关注的“霸座”“强抢方向盘”作出规定,规定自然人保护自身权益的“自助行为”制度,保护就医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和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分别针对当下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作出完善,引人关注。
亮点一:规制“霸座”“强抢方向盘”等行为
火车上“霸座”“霸铺”,公交车上攻击司机抢夺方向盘……类似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甚至酿成惨剧,亟需法律规制。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
草案同时明确,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法律针对当下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作出针对性规定,有助于约束乘客行为,督促乘客依法依规乘坐交通工具,维护广大旅客和司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说。
“对于‘霸座’等行为,目前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文钊认为,通过民法明确这类行为的违法性质后,就可以更好通过法律手段来制裁这类违法行为,从而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让旅客“三思而后行”。
草案还规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遇有不能正常运输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实名制客票丢失后的补票问题,社会上早有反映。法律的规定有利于明确承运人的责任,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孙宪忠说。
亮点二:对自愿参与危险性活动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参加学校组织的攀岩、武术等高风险活动发生意外,学生很受伤,家长很生气,学校很无奈。这种情况下由谁来承担责任?目前法律规定并不明确,许多纠纷由此而生。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参加者自愿参与这些活动应当充分认识到其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原则上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
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他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规则,是责行一致原则的充分体现。对活动组织者和有重大过失的行为人的责任承担作出规定,既是对自愿参加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补偿,也是对过失行为人的惩戒和警醒。”熊文钊表示,这也能有效引导人们谨慎参与危险活动,从而分散和预防社会风险。
专家同时表示,确立“自甘风险”规则,有利于明确学校等机构正常开展此类活动的责任界线,让活动的开展更加有章可循。
亮点三:对受侵害情况紧迫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车祸后发现肇事方想跑,先把钥匙抢到手;有人坐车不买票,司机将其暂扣……这些看似“合情合理”的行为,反而可能被对方起诉侵权。
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自己采取措施保护权益反被他人起诉侵权的案例时有发生,建议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对此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务等合理措施。
草案同时规定,受害人实施前款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熊文钊表示,规定“自助行为”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更加及时有效合理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国家机关的执法压力,是对国家机关保护的有益补充。
亮点四:关于劳务关系造成损害的责任认定更突出公平原则
钟点工、保姆在工作中受伤,雇主是否应该给予赔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对这种情况的规定是: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草案公布后,该规定引发了不少讨论。
据悉,有的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获得了利益。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因此受到损害的,为体现公平原则,原则上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将“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修改为“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
亮点五:更好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孩子刚出生,“早教机构”纷纷发来短信“贺喜”;手术刚做完,“康复中心”马上来电“毛遂自荐”。这些令人无奈而愤怒的情形,不少人都曾经历过。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修改,删去了规定中的“造成患者损害”。
专家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擅自公开患者病历资料,是一种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草案的修改,意味着无论该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草案一审稿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对此,有的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加重保证人责任的保证方式,原则上宜由当事人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一概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会加重实践中因相互担保或者连环担保导致资不抵债或者破产的问题,影响正常的生活和经营秩序。
草案二审稿修改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草案规定,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同时,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网络侵权责任方面,草案明确规定,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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