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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仲裁”话题引围观考验仲裁机构公信力建设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 “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 法制网舆情中心 彭晓月 焦艳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的隔空“喊话”,升级了仲裁界、互联网金融界对“先予仲裁”话题的围观。在一周左右的时间里,话题热度持续不减,不断有新的参与讨论者加入。
  直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批复曝光,网贷纠纷“先予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被否决,这一近来备受关注的争论才画上句号。
双方隔空对话
  5月30日,厦门中院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厦门中院对“先予仲裁”执行说不!》一文,指出2017年以来,大量由湛江仲裁委仲裁的北京某公司申请的网络P2P小额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涌入厦门中院。
  这批案件的执行依据均为湛江仲裁委根据“先予仲裁”模式作出的网络仲裁裁决,即双方当事人在网上签订《借款协议》的同时签订《调解协议》,并在短时间内申请仲裁并出具仲裁裁决书,一旦出现违约,放贷方直接依据仲裁裁决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中院认为,这违反了诉的基本原理,仲裁机构行使了类似公证机关的职权,与仲裁法第二条所明确的解决平等主体纠纷功能相违背,颠覆了仲裁制度。该文引发法律界人士较多关注。
  6月1日,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发布长文《厦门中级法院的做法问题何在?对该院在公众号“对先予仲裁执行说不”一文的反馈意见》进行反驳,态度较为强势。
  文中说:“为什么故意用公众号形式渲染‘不’呢?已执行案件是否都要翻案将借款返还给‘老赖’呢?”“全国已有100多家中级法院执行了湛仲此类案件,难道他们都错了?”
  文中还提到厦门中院所谓案件大规模涌入的说法“完全不顾事实危言耸听,混淆上下视听”,称厦门中院文章“影响到上百万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秩序,老赖将更多更赖了”。此外,湛江仲裁委认为“地方法院无权否认一个类型的案件”,指责厦门中院表态说“不”是“不分案情、不分差异”等。
  法院与仲裁机构的隔空“喊话”引发法律界、互联网金融界对“先予仲裁”话题的热议,其中法律界人士对湛江仲裁委“先予仲裁”做法“一边倒”表示质疑和反对。6月7日,据网贷之家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上作出批复,明确表示,法院应当就“先予仲裁”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该消息一经发布,立即引发大量法律类、P2P网贷公司以及互联网金融类微信公众号的转发。而且在转发时,各公众号均在标题上冠以“一锤定音”“重磅”“重大消息”等词,突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先予仲裁”的重大影响。《法制日报》也在报道中评论称,该批复“对‘先予仲裁’可否获得法院强制执行的争议予以一锤定音”。
  另据微信公众号“司库财经”消息,其在最高法院批复公开后致电湛江仲裁委,对方表示目前已不再提供这种形式的合作。而对于目前受理“先予仲裁”案件的具体数量及后续如何处理等问题,湛江仲裁委并未明确回复。
持续受到关注
  法院与仲裁机构的隔空“喊话”升级了仲裁界、互联网金融界对“先予仲裁”话题的围观。
  多个法律类微信公众号对此发表看法,如“在法言法”署名文章根据湛江仲裁委的反馈意见,逐句进行反驳,认为其有关说法违背事实和法律,并提出湛江仲裁委“先予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内容违法、仲裁制度违背公共利益“三宗罪”。
  此后几日,该微信公众号又连发6篇文章,继续反驳湛江仲裁委有关“先予仲裁”的说法和做法。其中有一篇文章认为,“湛江仲裁委对仲裁法律制度的创新实际上是对仲裁制度的‘颠覆’”。“国际仲裁那些事”公众号分析了“先予仲裁”的有关内容,对“先予仲裁”持否定态度,认为其“已脱离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
  “万邦法律”公众号力挺厦门中院称,“即便是作为全球仲裁机构中‘重型航母’的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也未听闻曾力撕撤销其仲裁裁决的巴黎上诉法院或是不予执行其裁决的其他法院。”
  6月4日,《法制日报》以《湛江仲裁委模式是创新还是违法》为题,梳理厦门中院与湛江仲裁委“互怼”始末,并提及部分法院跟仲裁委员会之间针对“先予仲裁”裁决结果互相“抬杠”早有先例,此次争议更加激烈,影响也或将更加深远。
  此外,湛江仲裁委反馈意见里面提及,该机构2017年仲裁案件达159万件,这一数据也引发部分舆论关注。如“在法言法”分析了法院拒绝“先予仲裁”模式之后,这些案件后续湛江仲裁委和法院将如何处理;追问湛江仲裁委的1725名仲裁员如何在一年间完成159万件案件仲裁的。
  “创业失败联盟”公众号则分析仲裁费用,按每件最低收费150元的标准,推出159万件的仲裁费用高达2.385亿元,该文认为“这是暴利驱使下的仲裁”,部分舆论指责湛江仲裁委“干着敛财和违法的事情”。
  北京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九林在其微博“@法职_庞九林律师”爆料称,这些仲裁案件中,注册在北京的某公司案件占一定比例,仲裁的事由中绝大多数是网络借款;而几乎所有被仲裁的被申请人,没有收到仲裁通知,更没有得到质证、答辩、反请求的机会。
  网民观点中,近四成网民明确表示支持厦门中院的裁决结果;约三成网民认为“先予仲裁”在未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作出预设性裁决并不合理;两成网民认为“先予仲裁”是模式创新,应予以支持,如网民“@落花”称“湛江仲裁委的举措能减轻法院工作,也是对‘老赖’的警示”;还有一成网民质疑仲裁机构推行“先予仲裁”是为了追求效率忽略公平。
  网络也有少数仲裁被申请人的声音,如网民“@柒柒的娘”表示自己是收到法院的快递才知道被强制仲裁,当其就“砍头息”这一事项质问湛江仲裁委时,被告知如有异议走法律程序。
  最高法院表态后,多数舆论对此表示支持,认为是“及时纠偏”。
  如《新京报》社论指出,最高法院的最新批复,以司法解释“准立法”的形式,明确将“先予仲裁”裁决排除在立案执行范围之外,不仅有利于解决网络借贷合同纠纷,也为以后办理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提供了权威可靠的规范依据。
  也有部分舆论关注该批复对仲裁案件及仲裁双方的影响。如微信公众号“新金融深度”认为,最高法院否决网贷“先予仲裁”,玖富、团贷等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业务可能受到冲击。
  微信公众号“在法言法”提出了批复如何理解与适用、已经执行完毕的案件如何处理、当事人如何行使救济权利等三个问题。该微信公众号还指出,如果借款人被“先予仲裁”裁决后,经过法院执行或者已偿还了其不应偿还的超过法律规定的本金和利息,则该笔借款即存在欺诈,或者涉嫌套路贷,并提到“吾保护法律服务平台”已成立维权律师团,可为相关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舆论质疑加剧
  “先予仲裁”这种模式从出现伊始,便引发了仲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争议,对其合法合规性的质疑也从未停止,这也是厦门中院与湛江仲裁委的“互怼”能够引出法律界人士这么多“吐槽”的一大原因。从实务工作来看,法院对“先予仲裁”裁决结果的支持与否,仍取决于裁决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的最新批复已经为这场大讨论画上了句号,但对于涉事的仲裁机构和相关法院来说,此事才是开始。正如有舆论讨论的那样,近年来,网络仲裁已经成为不少互联网金融平台贷后的重要催收方式,最高法院纠偏后,那些已经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该如何处理?当事人该如何维权?其中是否存在“套路贷”的违法情形?后续可能还要回到诉讼程序中来,对此,最高法院需视情对司法解释的适用作出指导,相关法院也需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妥善予以处理。
  对于涉事仲裁机构来说,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在公众看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无疑是否定了湛江仲裁委“先予仲裁”模式,而湛江仲裁委“失语”则是其“心虚理亏”的表现。舆论对湛江仲裁委的质疑在最高法院表态后加剧,尤其是在“先予仲裁”的仲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裁定是否公平公正方面。公信力是仲裁的生命力和立身之本。涉事仲裁机构还需尽快针对公众关切和舆论质疑作出回应,表达整改意愿,用诚恳的态度和切实的行动,修复受损公信力,赢得公众信任和支持。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 “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法释〔2018〕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已于2018年5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6月5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粤高法〔2018〕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你院请示中提出的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

二、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

前款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办理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