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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名誉权两案宣判
北京晨报 6月22下午,马蓉上诉王宝强离婚纠纷、名誉权纠纷两案分别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两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马蓉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故两案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2月11日,该两案分别在朝阳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一审宣判。王宝强离婚案,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婚生子由王宝强抚养,婚生女由马蓉抚养;马蓉名誉权案,法院认定王宝强不构成名誉侵权,一审判决驳回马蓉的诉讼请求。

  王宝强诉马蓉离婚案中,根据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定马蓉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夫妻感情破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探望时间和方式进行判定。关于王宝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蓉与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因线索较多、双方争议较大,尚待进一步查明,法院将依法另行处理。

  马蓉诉王宝强名誉权案中,一审法院认定王宝强微博所发的《声明》相关内容基本属实,未使用偏激和侮辱他人的语言,故一审判决驳回马蓉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马蓉提出上诉,昨天北京市三中院对两案进行宣判,两案均被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黄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