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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13起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之七:芜湖某投资公司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13起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之七:芜湖某投资公司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25日,芜湖某投资公司与私营矿主杨某签订一份价值1200万元的转让某石英脉水晶矿的转让协议。2011年9月2日,投资公司将首笔转让款710万元汇入杨某个人账户。
  2011年9月,投资公司业务员任某与杨某签订了一份时间为2011年1月6日的800万元的协议,约定:投资公司向杨某提供本金为8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5个月,若杨某到期未能还款则以抵押的某石英脉水晶矿全部资产归投资公司所有,用于归还借款。杨某与投资公司并未就某石英脉水晶矿在当地国土部门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而是将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原件交给了投资公司。
  2011年9月5日投资公司诉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杨某归还800万元借款。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投资公司和杨某于当日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以此调解协议为依据制作了调解书,确认当事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杨某同意以其所有的某石英脉水晶矿的矿山开采权及矿山现有建设及道路作价人民币800万元,于本调解协议生效时抵偿给投资公司;杨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五日内负责将前述矿山开采权变更登记至投资公司名下。2011年9月15日,投资公司提出执行申请。2011年9月19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某石英脉水晶矿的采矿权人由杨某变更为投资公司,并向国土资源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随后国土资源局将采矿权人变更为投资公司。
  芜湖市经开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两起行贿案件中发现上述案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遂将线索移送给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查明,该案中800万元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转让矿山采矿权和逃避相关税费的目的而签订。


  二、监督情况及结果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令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