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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引进人才入户政策
停了很久的广州引进人才入户工作,本月可能就要开闸了。随附三个相关政策的详细内容:1.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3.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羊城晚报6月17日讯,停了很久的广州引进人才入户工作,本月可能就要开闸了。记者昨天获悉,广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已经对外公布《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细则附在后面),最快本周即可受理。

入户广州现在有3个途径:积分入户、人才引进、亲属随迁。据了解,去年广州引进人才万余人。

按新规定,引进人才包括: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在职人才。

今年来人才入户审批暂停

广州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一般在每年3月到年底,但今年以来,广州人才引进入户一直处于停止审批状态。

据介绍,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北上广要严控特大城市人口规模。今年以来,广州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简称1+3人口调整新政,即《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在配套实施细则没出炉前,入户审批暂停。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6月13日开始实施。市人社局相关人士解读,细则出台意味着引进人才入户即将开闸。

今天,广州市人社局将召集全市各大人才市场商议系统对接等具体的实施细节,预计本周内即可开闸受理申请。至于积分入户等其他实施细则,广州市人社局相关人士表示,正在由市发改委另行制定。

紧缺工种技校生也能引进

相对于积分入户的手续繁杂、耗时,人才入户更受有意入户者欢迎。

按照广州人才入户政策,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必须在广州市创业或者就业,并在广州市有合法居住场所,计生要符合国家的规定。

广州引进的人才大致分为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紧缺人才等几种类型,分别有不同的要求,总体而言,主要看申请者本人的学历、职称、年龄等。


“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或者是获得“南粤技术能手奖”或“广州市突出贡献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只要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直接符合条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以下),直接符合人才引进条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其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
 
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包括中专、职高、中技)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符合广州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由市发改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制定)、在广州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

引进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也能随迁入户。

以下是三个相关政策的详细内容:
1.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
3.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发改人口〔2014〕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之《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范引进人才办理程序和流程,提高引进人才工作效率,特制定《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相关工作请照此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0日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

  本细则所称引进人才包括:

  (一)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在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指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在职人才)。

  二、责任分工

  本市市属、区属单位引进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开展引进人才相关工作。

  中央驻穗、省属及在省登记、注册单位引进人才按省组织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教育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

  三、办理程序

  (一)注册及立户

  1. 注册登记

  在本市依法成立并具有用人自主权的用人单位均可申办引进人才入户。用人单位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须先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进人才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注册登记。

  2. 人事户头立户

  本市局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经批准可从事人事代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事户头立户。经批准立户的单位可办理引进人才或代理人员的档案调转、审核、保管等涉及人员档案的相关业务。

  (二)申办

  1. 申报主体

  经批准已设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可直接通过申报系统申报;未设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在申报系统注册并填报材料后,通过已设立人事户头的主管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申报。

  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引进人才的,必须由引进人才本人(以下简称申报人)或用人单位与服务机构签订代理或委托协议。

  2.申报方式

  引进人才申报采取“先网上申报、后现场审核原件”方式进行。

  办理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的申报人、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包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先在“申报系统”下“高校毕业生接收申办系统”中填报并上传申报资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到高校毕业生对外服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办理引进在职人才的申报人、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包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先在“申报系统”下“引进人才申办系统”中填报并上传申办材料,再由申报人或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包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到初审受理窗口现场提交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审核通过后办理有关手续。

  3. 申办条件说明

  (1)符合《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类人才均可申办引进人才手续。

  (2)《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3目中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是指项目前三名完成人。

  (3)《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4目中的“本市年度重点项目”、“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的重点项目”是指经本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的年度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是指承担上述重点项目主体工作或主要任务的单位。中高级管理职务人员是指上述单位的经理、副经理等单位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单位所属部门正副职等管理人员;骨干技术岗位人员是指上述单位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以及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本市年度重点项目和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的重点项目以市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年度目录为准。

  (4)《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5目中的“近3年内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人员”是指自申请入户之日起前3年内取得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且属于前三名完成人之一。

  (5)《办法》所称中等职业教育学历包括中专、职高、中技学历;执业资格具体目录和对应等级应以国家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对应等级为准。

  (6)《办法》中所称的“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高级职业资格”是指拥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考核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在发证机关网上可以查询属实的。申报人办理入户所从事的工种(职业)须与所持有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所考核工种一致。

  (7)根据国家对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办法》第六条第五项“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与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实际制定,并适时调整。

  (8)申报人所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书的发证机关所在地应当与申报人参加该资格考试、评审、认定期间缴纳社保或实际工作地区一致。

  4. 申办材料

  申报人、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包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资料原件、复印件及网上申报上传的资料等应真实、有效、完整、一致。

  (1)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申办材料

  1注册填报资料

  申报人应填报并上传就业证明材料或代理协议等。就业证明材料包括就业协议书或社保缴费证明、就业登记表。其中就业协议书需有本人签名、毕业院校和用人单位意见和盖章,并注明毕业院校和用人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办的代理人员还需提供代理协议。

  2入户申请资料

  申报人办理入户手续的,应向窗口提供报到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将资料上传到“高校毕业生接收申办系统”。

  3就业调整改派资料

  办理就业调整改派的,需提供《广州市普通高校毕业生调整就业单位申请表》(须有原接收单位和现接收单位的意见和盖章,注明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下同)、报到证并将资料上传到“高校毕业生接收申办系统”。如同时申办入户的,须一并提供入户申请资料。

  4跨年度接收材料

  办理跨年度(指毕业年度与申办接收或入户手续的年度不一致)接收手续的,需提供《广州市普通高校毕业生调整就业单位申请表》、就业证明、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和《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附件3)并将资料上传到“高校毕业生接收申办系统”。

  5若同时办理就业调整改派和跨年度接收手续的,须提供上述第③④项资料。

  (2)引进在职人才的申办材料

  1《广州市引进人才申报表》

  申报表(附件1)要填写清晰、有引进单位意见和主管部门意见(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简历必须按时间先后顺序把从高中起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包括失业状态)详细列明;并与所附的申报材料(如户口本、专业技术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等)相一致。申报表填写完成后须由电脑打印并扫描上传“申报系统”。

  2调动或就业登记资料

  申报人应主动、如实向引进单位申报调出单位和个人档案(干部或工人档案)情况。引进人才有个人档案的,申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在申报前完成引进人才档案的商调和审核,并上传原单位同意调出函和档案转递接收证明。经核实,有正当理由暂时不能办理档案调转、不能提供档案转递证明或原单位同意调出函的,用人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为申报人建立临时档案并提交其在引进单位表现的考核材料,同时须提供在引进单位连续参加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在引进单位的就业登记材料、由申报人签署《暂不办理个人档案或同意调出函承诺书》(附件2)等资料。申报单位未如实申报引进人才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和审核工作以及未建立临时档案的,不予受理申报,相关责任后果由申报人本人和用人单位承担。

  3用人单位资料

  企业须提供已通过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4引进报告

  机关工作人员提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录用或转任证明;事业单位引进的在编人员提供事业单位增人卡或其他入编证明;其他人员提供引进单位和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引进报告(主要反映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工作岗位、工作表现以及引进单位的意见等内容)。

  5身份资料

  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

  6学历资料

  包括毕业证、学位证书及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证明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的,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在线验证,并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提供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学士以上学位的,需提供广东省教育厅《学位证书鉴定证明》。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

  7专业技术资格资料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所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提供资格证书、评审表(认定表)或考试报名表、网上查询证明;对无法提供网上查询证明、异地核发的证书以及证书有疑问的,由本市人事考试中心出具证书鉴别证明。

  8职业资格资料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证明;对无法提供网上查询证明、异地核发的证书以及证书有疑问的,由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水平测试并提供测试成绩单。

  9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按规定需要参加社会保险的申报人在本市引进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及历史缴费记录。引进单位与参保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有关代理协议或证明。除经认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办法》已有明确规定人员外,其他人员须提供申办前在引进单位连续参加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证明及历史缴费记录。

  10计划生育证明

  指拟迁入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附件3)。计划生育证明有效期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

  11单方调动意见书

  夫妻双方户口均在市外,不调方若同意拟调方单方调入广州的,由不调方提供意见并签名(夫妻同调人员不需提供该项材料)。

  12本市合法住所证明

  本市合法住所证明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的合法产权证明;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直系亲属拥有房地产权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等。

  落户到上述合法住所的,属于集体户的,须提供集体户户口簿、引进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意落户证明;属于家庭户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户口簿及业主、户主同意搭户证明;属于租赁房屋家庭户的,须提供户口簿及业主、户主同意搭户证明。

  13随迁家属资料

  随迁家属包括已就业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的子女,属在校初中或高中学生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办理家属随迁需提供结婚证、所有随迁家属的户口簿及身份证、配偶就业证明或参保记录、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属在校初、高中学生的未成年子女,需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子女随迁须待本人入户后再向本市公安部门申请:随迁子女非本人亲生子(女),或属本人亲生子(女)但抚养权不归属本人的;随迁子女与引进人才本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或户口地址不一致的。

  14随军家属证明材料

  申报人属驻穗部队现役军人配偶且符合随军条件的,需提供我市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同意引进证明材料。

  15高层次人才证明

  属《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1、2、3、7目的高层次人才提供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市人才工作局证明。并凭上述申办材料第1、2、3、4、5、10、11、12、13项优先办理入户。第4目的中高级管理职务的高层次人才须提供引进单位的任命书或相关证明材料;第5、6目的高层次人才须提供证书等相关证明;以上第4、5、6目的高层次人才,凭上述申办材料1至13项优先办理入户。

  四、初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委托的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引进人才申办业务的初审机构。

  初审机构应当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审。若提交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退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有不诚信情形的,将个人信息列入引进人才诚信异常目录。初审机构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采取相应的调查核实措施并留存其相关资料原件;经核实材料造假的,对其虚假材料予以没收并列入黑名单。具体要求:

  (一)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

  初审机构在网上分别对人事户头在“申报系统”下“高校毕业生接收申办系统”所提交的“注册登记”、“入户申请”、“调整改派、跨年度接收”等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提交资料真实、完整并符合条件的,初审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引进在职人才

  申报人或用人单位应按照申办材料要求在“引进人才申办系统”填报并上传资料信息。人事户头单位将申报人或用人单位网上提交的信息材料审核后提交初审机构。无人事户头单位可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工作应当场完成,提交资料真实、完整并符合条件的,初审机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及时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三)网上预约

  1. 高校毕业生接收申办业务实行批量预约制度。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包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一次性申办普通高校毕业生入户卡30人以上,应在“申报系统”中进行预约申请并根据系统生成的预约时间以及手机短信提醒内容到场办理有关手续。

  2. 引进在职人才全部实行预约制度。引进在职人才均须通过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申报系统”中进行预约,并根据系统生成的预约时间以及手机短信提醒内容到场办理有关手续。

  五、审核

  (一)审核内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系统对引进人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可视审核情况抽查审核申报人的书面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审核通过的及时公示(引进在职人才)或公布,不通过的予以退案并告知理由。

  (二)审核时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网上申报材料真实有效且资料齐备完整之日起,对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引进在职人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特殊情况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六、公示

  (一)公示时间

  引进在职人才需进行公示(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不需公示,但随时受理异议投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审核通过拟引进的在职人才情况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异议投诉。

  (二)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包括拟引进在职人才的姓名、单位、公示起止时间等内容。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如属单位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如属个人的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申报不予通过,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七、办结

  (一)办理批复

  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自公布之日起即可由提交资料的人事户头单位打印相关批复。引进在职人才自公示完成并无异议投诉或投诉不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引进批复。

  (二)办理入户

  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自入户申请或跨年度接收申请通过审核并公布之日起,由毕业生本人或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在审核通过当年内,凭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广州市区入户卡》。

  引进在职人才自审核通过之日起,在有效期内申报人凭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材料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窗口领取《广州市区入户卡》,并到本市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八、要求

  (一)加强部门联动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实现部门联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做好引进人才入户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进人才入户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引进人才的受理、审核、公示、核发批复和签发《广州市区入户卡》等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引进人才入户手续。市人才工作局负责出具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和核实高层次人才证书。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引进人才计划生育情况和资料。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市的统一部署下严格审核、加强联动,做好引进人才入户工作。

  (二)完善工作措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初审、审核、公示过程中,对有疑问和异议的引进人才资料可采取相应的调查核实措施:可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阅、记录、复制申报人与办理入户有关的证明资料,并要求单位或个人对与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确有必要的,可对申报者进行综合水平测试或技能实操测试。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按照审核部门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三)强化岗位监管

  受理、初审、审核和协助出具、核实相关资料的部门应当明确并细化工作流程和岗位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和监督制度。引进人才业务实行经办负责制,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公共就业及人才服务机构均应保证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申报过程中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初审、审核部门和相关经办人员在审核材料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严查材料造假

  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实申报人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把情况向引进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审批部门通报;已经入户的,有关部门予以注销,退回原籍。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公共就业及人才服务机构有上述行为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机构办理引进人才相关业务,并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附则

  (一)本市引进人才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三)增城、从化引进人才业务可参照本细则制订本区域引进人才工作实施指南。

  (四)军转干部和留学人员接收入户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引进申报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55号)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 1. 广州市人才引进申报表(略)

  2. 暂不办理个人档案或同意调出函承诺书(略)

  3. 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略)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十城区。

  第三条 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准入条件根据我市人口调控目标和城市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制定,由本办法的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补充条件组成。经批准迁入我市的人员,须同时达到基本条件和补充条件。

  根据我市人口规划和人口调控工作安排,并结合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对人才的需求,迁入人口控制总量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口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定全市年度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广州市入户卡的统一管理;协调推进户口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市公安机关负责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

  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受理、审核工作,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户口迁入我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执行。相关人口迁入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纳入我市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职能分工开展。

  第五条 获准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本办法所明确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等7个类别的相关基本条件。

  第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

  (三)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

  第七条 原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亲属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居民户口:

  (一)参军复退回本市;

  (二)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回本市;

  (三)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等人员回本市;

  (四)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五)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

  第八条 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入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在本市就业(创业),有合法住所,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五)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符合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

  (六)由于企业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口迁入我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

  (七)具有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技能或专长人才,或长期从事特殊艰苦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包括:

  1.当年度或上年度获国家、本省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或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并获广州市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或当年度或上年度获“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劳动模范”等称号的人员。

  2.从事体育、文艺、民间传统工艺等行业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才,从事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基层医疗、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艰苦岗位从业人员。

  (八)本市重点项目单位和重点企业引进发展急需的人才;

  (九)在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从事特殊性、艰苦性、危险性、保密性强的工作的特殊岗位从业人员;

  (十)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引进特殊需要的人员。

  符合前款第(二)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四)、(五)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

  前款第(七)、(八)、(九)、(十)项条件的人员户口迁入,在管理上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时予以规定。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配偶有本市居民户口;

  (二)配偶或本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原具有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三)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离休干部。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一)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继父母双方应结婚满2年以上;

  (二)25周岁以下未婚且未就业的独生子女;

  (三)父母亲是本市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四)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三条 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人员迁入我市,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及军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

  (一)本市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

  (二)有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招生计划;

  (三)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五条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地党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人员,准予其本人户口迁入该办事机构集体户口:

  1.在编工作人员;

  2.有市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入户计划指标。

  (二)连续在外地党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工作满5年,达到退休年龄并在该办事机构退休,其配偶或子女有本市居民户口和合法住所的在编工作人员,准予其本人从该办事机构集体户口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所规定准入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公安机关进行入户复核,复核通过的,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复核有疑义的,暂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同时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加快推进户口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并完善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查询等服务。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在审核及办理户口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收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户口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对一方或双方为非本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违法生育者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迁入本市。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地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的住所。

  本办法所称本市居民户口,不包括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集体户口、外地党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集体户口和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本办法所称创业人员,指在本市进行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或合伙人。

  本办法所称“……以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含本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的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所称的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符合规定的持有本市蓝印户口人员,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申办转入本市居民户口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此类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会同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从化、增城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十城区的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本办法参加积分入户。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广州市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将积分入户计划统一纳入全市年度人口计划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入户工作,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的审核。各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和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具体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和复审、上报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复核积分制入户人员名单、办理入户手续。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积分制入户工作。

  第四条 申请积分入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龄在20-4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通过市政府确定的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本办法设5项积分指标(见附件),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申请人总积分满60分可申请入户。

  第六条 我市对年度积分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年度积分入户指标总量纳入当年人口计划统筹安排,并通过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人应首先登陆广州市积分入户网上申请平台,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进行确认,然后到各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申请人所报送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核结果。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和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确定拟给予入户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排名。

  第十条 公示期满并进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后,公布入户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布的入户人员名单发放入户卡。申请人凭入户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布的入户人员名单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复核有疑义的,暂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同时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地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的住所。

  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的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所称的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六条 从化、增城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引进人才坚持突出高端、统一标准、规范管理、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状况、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等综合要素对人才择优引进入户。优先满足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其他鼓励发展产业及总部企业的引进人才需求。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引进人才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并对引进人才工作给予指导和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引进人才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市公安机关负责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

  市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来本市创业或就业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十城区。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1.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

  3.国家和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

  4.在本市年度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的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等,工作满3年且现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任职骨干技术岗位人员;

  5.在某一领域有突出贡献或专长,近3年内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人员;

  6.获“南粤技术能手奖”或“广州市突出贡献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

  7.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五)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符合我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

  (六)由于企业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我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

  符合前款第(一)项条件的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专家外,一般年龄要求在50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二)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四)、(五)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

  以上需要引进的人才每年由各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需求,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安排入户指标。

  第七条 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引进人才,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八条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引进的人才向省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引进人才申请,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或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委托的初审机构或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或申请人。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审核合格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合格人员信息在其政务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或申请人。

  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的引进人才,可不予公示。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并公示通过的人员,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调令或批复、入户卡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政策网上公开,人才入户申办业务网上办理,办理结果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请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引进人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本市引进人才诚信系统并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引进人才的;

  (二)不具有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引进人才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未履行严格审核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者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引进人才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各主管部门负责已引进人才使用情况的跟踪评估分析,及时掌握全市人才引进、使用和流动情况。

  第十九条 从化、增城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的住所。

  本办法所称居民户口,不包括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集体户口、外地党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集体户口和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本办法所称来本市创业人员指在本市进行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的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或合伙人。

  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是指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在我市连续就业期间实际从事的岗位(工种)应当与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考核职业(工种)相一致,并应通过本市入户考核达标。

  本办法所称“……以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含本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的时限要求,除文中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所称的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