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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者试用期间随意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立法本意在于避免单位恶意串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作者:中英双语律师网首席律师  姜慧蓉)

试想一下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试用期间随意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很容易理解了。

假设一个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而用人单位解除正式劳动者需要支付大笔的补偿或赔偿,那么就可能有用人单位联合起来对付劳动者的情形发生:用人单位A如果不想支付补偿或赔偿金,可以找到用人单位B,让用人单位B假意许诺高额薪资,在劳动者被高额薪资吸引提出辞职加入用人单位B之后,用人单位B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就是一纸空文了。

用人单位给出劳动者意向书,劳动者接受后,用人单位反悔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责任,也是同理。但应注意的是,签署劳动意向书或者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未建立劳动关系前,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劳动者接受的意向书等,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是民事违约责任,即承担劳动者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根据具体情形而定,实践操作中一般认定为1-3个月的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