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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
对于双重劳动关系应当有条件的予以支持。双重劳动关系一般存在于下列情况: 1、下岗、工伤、病休、内退职工另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转档案,社会保险仍旧有原用人单位缴纳;2、职工离职后未办手续即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3、劳动者利用休息时间到其他单位兼职;4、停薪留职、放长假或与原用人单位失去联系的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因此,只有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才能够发生双重劳动关系。

【案情】



张博士在北京注册了独资企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赵某系其员工。自2009年3月18日起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一直为赵某等企业员工缴纳社保至2013年2月。



2011年2月,镇江某医疗科技公司在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建成立,张博士系该公司董事,副董事长。赵某应张博士的推荐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1年2月至8月期间,镇江某医疗科技公司每月发放赵某工资8000元。期间,双方产生矛盾,2011年11月10日,镇江某医疗科技公司以赵某旷工和不按期提交研发成果为由通知赵某解除劳动合同。



之后,赵某和镇江某医疗科技公司分别以对方为被申请人,向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月10日裁决:镇江某医疗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赵某2011年9月的工资8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250元、报销差旅费1666元。



镇江某医疗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称:赵某与张博士串通,隐瞒了其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又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无效,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公司不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同意给付之前的工资以及差旅费。



赵某也不服仲裁诉至法院称:其早已不是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代镇江某医疗科技公司在北京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镇江某医疗科技公司予以报销(镇江某医疗科技公司不予认可)。镇江某医疗科技公司于2011年11月10日违法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应当给付工资至2011年11月10日。



【审理】



法院认为,赵某与镇江某医疗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其与北京科技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根据法律规定,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停薪留职、内退职工,又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请求在新用人单位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赵某并不符合上述条件,故不能认定其与镇江某医疗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关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鉴于赵某为镇江某医疗科技公司提供了劳动,应当获得报酬并报销差旅费。根据镇江某医疗科技公司2011年11月10日通知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参照赵某每月8000元的报酬标准,认定赵某2011年9月至2011年11月10日的工资计18400元。据此判决:镇江某医疗科技公司支付赵某2011年9月至2011年11月10日的工资18400元、报销差旅费1666元。



【评析】



双重劳动关系该如何处理,我国是否允许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指一个劳动者同一时期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理论,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隶属于一个用人单位,由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建立人事档案。其他单位也不可能同时为该劳动者重复建立人事档案、重复缴纳社会保险。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可知,如果新用人单位招用了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造成原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现行法律还是遵循的“单一劳动关系”原则的,但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也未明令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由此可知,对于双重劳动关系应当有条件的予以支持。双重劳动关系一般存在于下列情况: 1、下岗、工伤、病休、内退职工另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转档案,社会保险仍旧有原用人单位缴纳;2、职工离职后未办手续即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3、劳动者利用休息时间到其他单位兼职;4、停薪留职、放长假或与原用人单位失去联系的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因此,只有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才能够发生双重劳动关系。



本案中赵某并不属于上述人员范围,其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虽然与镇江某医疗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据此认定其与镇江某医疗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鉴于赵某确实为镇江某医疗科技公司付出了劳动,可以认定赵某与镇江某医疗科技公司系劳务关系,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镇江某医疗科技公司应当支付赵某为其提供劳务期间的劳动报酬并报销车旅费。



对于双重劳动关系的处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请求在新用人单位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支持,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据此,本案即使赵某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下岗、内退员工,但其请求新单位镇江某医疗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同样不能得到支持。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眭咏梅  作者单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