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等周三(2015年1月7日)联合下发通知,允许在上海自贸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今后注册在上海自贸区内的汽车经销商,经商务部进口许可,从事进口国外汽车的经营活动,但不允许进口旧车及非法改装车。
路透上海2015年1月8日 - 中国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等周三联合下发通知,允许在上海自贸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今后注册在上海自贸区内的汽车经销商,经商务部进口许可,从事进口国外汽车的经营活动,但不允许进口旧车及非法改装车。
所谓平行进口汽车,是指未经品牌厂商授权或许可,贸易商从海外市场购买,并引入中国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简单而言,这些汽车是正品但不是“行货”。国务院办公厅去年10月的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称,加紧在上海自贸区率先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
与授权渠道销售的汽车相比,平行进口汽车的优势是价格较为便宜,但短板在于没法享受国内品牌4S店(集销售、维修、配件和信息反馈为一体)的三包及售后服务。
据上海市商委网站刊登的相关规定,申请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从事汽车销售业务五年以上,具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经营业绩,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网点与设施。
对无法满足该条要求的企业,可依托自贸区内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相应服务,达到要求后方可参与试点。同时,试点企业要在自贸区内注册具有汽车经销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作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经销商。
申请试点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国家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商务部相关要求,提供相应进口申请材料,向商务部申请汽车进口自动许可证。
试点企业及其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汽车经销商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不允许进口旧车和非法改装车,并负责采用原制造商许可的方案消除质量缺陷。
经销商进口的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准入要求;进口以上海口岸为主,销售区域以试点企业现有销售区域为主。